审监庭审结本院首例减刑异议案件

近日,审监庭审结一起由他人在公示期间提出不同意见的减刑案件,此案系三中院审结的首例减刑异议案件。20157月,北新泾监狱向三中院提起减刑建议,建议对罪犯谷某减去有期徒刑余刑。730审监庭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向社会和罪犯服刑场所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该监狱服刑人员谭某以谷某有不利于犯人劳动改造的言语和将他人劳动超产变成自己劳动产品的行为等为由,分别向三中院、检察院和监狱等提出书面异议。收到异议后,审监庭承办人即刻前往监狱向主管狱警和谷某的同监房服刑人员核实情况,合议庭随即进行评议,认为本案在公示期间收到不同意见,依法应开庭审理,排除异议。考虑到本案系三中院受理的第一起减刑异议案件,属于新类型案件,对审判工作具有一定的示范作用,因此由庭长亲自担任审判长,提讯了罪犯谷某和异议人谭某。918,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重点围绕异议人提出的两点异议内容开展了法庭调查,与罪犯谷某一起参加生产劳动的服刑人员邵某和周某出庭作证,证明罪犯谷某能独立完成生产任务,没有把别人的指标拉到自己身上的情况,在劳动和生活改造过程中,也没有听到谷某有不利于服刑人员改造的话语。而异议人谭某提出的异议内容既不具体明确,也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故其异议不能成立。合议庭综合罪犯谷某在服刑中的悔改表现、原判和财产刑执行情况等因素,作出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余刑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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