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中院(铁路中院)司法建议书获国家铁路局上门反馈

1016,上海铁路监管局受国家铁路局委托,指派专人赴三中院(铁路中院),当面反馈司法建议,这是三中院(铁路中院)首次向中央国家机关提出司法建议并得到书面回复。近年来,铁路中院在审理铁路交通事故纠纷案件过程中,发现铁路安监办行政行为欠缺合法性,其出具的《铁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效力也有待确定。铁道部曾赋予各地铁路安监办行政执法权,新成立的国家铁路局虽然承继了原铁道部的行政职能,但至今未明确是否继续授予安监办铁路交通事故定责权。作为安监办行使行政执法权法律依据的《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已于2013817被新公布的《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取代,新条例中没有涉及安监办行政执法权的内容。上述变化导致安监办行政执法权的授权主体和法律源头均已消失。但安监办仍依原授权对铁路交通事故定责并出具《铁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2014710,上海铁路监管局等7家地方铁路监管机构已相继挂牌,但安监办与所属地方铁路监管局、国家铁路局三者之间的行政关系和职权划分至今未明。为此,三中院(铁路中院)于今年824日向国家铁路局发出司法建议:一是在铁路改革不断深化、政企分开势在必行的大背景下,行政权、执法权应当与铁路企业进一步切割,国家铁路局应尽快从法律层面对其与地方铁路监管局和安监办的职权划分及权利来源的合法性进行规制。二是尽快出台相关细则,把《铁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作出依据向社会公开,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和权利救济渠道。国家铁路局收悉司法建议书后高度重视,致电铁路中院了解情况,后又委托其下属单位上海铁路监管局领导赴三中院(铁路中院)当面回复递交反馈意见:一是国家铁路局正在按照国务院2015年立法计划研究修订《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将把司法建议书中的相关内容提供给国务院法制办参考;二是已专门致函中编办,并积极与有关部委沟通,理顺上下级关系,推动铁路改革的进一步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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