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中院分别受理首起危害食品安全、危害药品安全刑事二审案件

近日,三中院分别收到了宝山法院及松江法院报送上诉的于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及葛某销售假药案。于某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宝山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葛某因犯销售假药罪被松江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两名被告人均不服原审判决,向我院提起上诉。目前,两起案件已在立案后移送刑庭审理。上述案件系我院调整刑事案件管辖范围后,受理的首起危害食品安全及首起危害药品安全案件。

阅读次数:3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