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三中院制定《行政诉讼释明规则(试行)》《一审行政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规则(试行)》 加快审理机制创新

为贯彻落实修订后的《行政诉讼法》,加快审理机制创新,回应当事人的司法需求,三中院于近日制定出台《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诉讼释明规则(试行)》、《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行政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规则(试行)》(以下简称《释明规则》《审理规则》)。《释明规则》共四十条,对释明阶段、释明范围、释明形式、释明种类等作出规定,主要特点是:一、释明运用全程化、全覆盖。释明工作分为立案、审判和判后三大阶段,强调全程覆盖、不留死角。二、释明内容清单化、列举式。规定可以释明的事项主要有起诉条件,简易程序适用,举证责任、范围、期限,调取证据、保全证据、鉴定申请、证人出庭、赔偿、调解及裁判等,实现了列举式的清单化,为释明权的运行划定合理的边界。三、释明方式透明化、机制化。释明分为依职权释明和依申请释明两种,强调审判释明一般应在各方当事人均在场的情况下行使,并规定形式多样的释明方式。《简易程序规则》共二十二条,对行政诉讼简易程序适用范围、审判分工、审理流程、文书制作等作出规定,主要特点是:一、可操作性强、方便当事人诉讼。细化和落实了适用范围、审判分工、简便送达、程序告知、程序转换、庭审审查、文书制作等方面的法律规定。二、应诉流程快、减少当事人诉累。提倡简便送达方式,建议被告在十日内进行举证,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倡导法官助理辅助主审法官开展审判工作,以实现行政诉讼提速。三、庭审方式新、强化争议解决。采用综合审查方式,在庭审环节不严格区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探索法官助理当庭报告制度,提倡简易案件一庭审结及当庭宣判制度,推动案件快审快结。四、法律文书简、提升审判效率。探索推行格式化或填表式的文书样式,要求裁判文书简要记载当事人的身份事项、诉求、争议要点,以及综合认证后的事实查明、裁判理由、依据和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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