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庭反映涉铁路、轨交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有“四难”

今年以来,三中院民庭审理了多起涉铁路、涉轨交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案件。经梳理分析,发现此类案件审理存在以下四方面难点:一是案件事实查明难。因火车站、地铁车站等公共场所人员流动频繁,多数事故缺乏目击证人,监控视频是还原事发经过的关键证据。但在半数以上的案件中,因监控探头损坏、探头设置角度不佳等原因造成视频资料缺失,受害人的自述缺乏证据予以佐证,案件事实查明困难。二是归责原则适用难。归责原则直接影响证明责任的分配及责任构成、责任比例的认定。实践中对公共场所管理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归责原则认识不一,有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等多种观点,给法律适用带来难度。三是义务边界确定难。公共场所管理人违反安保义务的责任应与其损害行为、风险可控程度等相当,但《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对公共场所管理人安全保障责任的规定较为原则,公共场所管理人安保义务边界不明,而受害人诉请公共场所管理人承担的安保义务多较为严苛,甚至将公共场所管理人的安保义务等同于绝对安全的“保镖义务”,实践中缺乏明确的裁量规范,裁量比例较难把握。四是适用城镇赔偿标准难。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残疾赔偿金及死亡赔偿金适用城镇、农村“二元化”的赔偿标准。因城镇标准与农村标准差额较大,实践中当事人多主张按照城镇标准赔偿。实践中多数受害人的举证未能达到在城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在城镇有主要收入来源的证明标准,不能适用城镇标准赔偿,而按照农村标准赔偿又容易引发受害人不满甚至激化社会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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