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中院审结首起侵犯知识产权刑事一审案件并当庭作出判决

12月22日上午三中院审结刑事案件管辖范围调整后首起侵犯知识产权刑事一审案件对被告人张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案当庭作出判决。三中院院长吴偕林担任审判长,与法官彭多、法官吴盈喆组成合议庭。本案中,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为牟取非法利益,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达人民币27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但是考虑到被告人接侦查机关电话通知后自动投案,具有自首情节,可以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三中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同时,对于被告人的自首情节和预交罚金等情节予以确认,依法作出减轻处罚的决定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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