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中院审结一起违法从事出租营运被行政处罚二审案件

近日,三中院公开审理一起不服市交通委执法总队行政处罚二审案件,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去年10月23日,市交通委会执法总队在上海铁路南站附近查获陈某驾驶浙BGXXX小客车搭载1名男性乘客,车辆顶部安装有“出租”字样顶灯,车内仪表台上安装有“空车”标志灯,乘客与陈某互不相识,约定从地铁1号线莲花路站至目的地上海南站,且发生实际交易20元车费。市交通委会执法总队调查后认定陈某驾驶车辆未取得上海市出租汽车营运证,已构成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作出罚款1万元的处罚决定。陈某提起行政诉讼,虹口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陈某不服,上诉至我院。经梳理,该案主要争议焦点是:在外地登记为营运车辆且具有道路运输从业资格的车辆,是否可以在上海市从事出租汽车营运。合议庭经评议后认为,出租营运是一项需要许可准入的行业,根据《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在上海市从事出租营运应当依法获有市交通局或者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辆营运资格证件和驾驶员营运资格证件。本案中陈某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拥有上述资格,陈某的车辆是外地牌照,按照法律规定非本市车辆不得用于起点和终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经营活动。因此,市交通委执法总队对陈某违法事实认定正确,处罚程序合法、处罚决定适当。这是三中院受理的首起违法从事出租营运被处罚的行政诉讼案件,该案庭审通过新民网进行了直播,澎湃新闻等媒体给予关注,其审理和判决对当前整治交通违法、维护全市出租车营运的正常市场秩序具有现实意义和法律意义。

阅读次数:3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