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履行层级监督职责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韩某诉上海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要点提示】

上级行政机关有权对下级行政机关进行内部层级监督管理。然而,是否启动内部层级监督,如何运行内部层级监督等,均不属于司法权对行政权监督审查范畴,亦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当事人可以通过直接起诉下级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存在更为有效便捷的救济途径情况下,当事人坚持起诉上级人民政府不履行层级监督职责,不具有权利保护的必要性和实效性。

 

【案情】

原告:韩某。

被告:上海市人民政府。

韩某于2016525日向上海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提出查处申请,要求对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奉贤区政府”)、上海市奉贤区奉浦社区办事处(以下简称“奉浦社区办事处”)违法破坏及拆除其房屋的行为予以立案查处。市政府信访办公室于同年61日向韩某作出信访答复,告知其信访反映的事项,根据《信访条例》、《上海市信访条例》的规定,已转送奉贤区政府。韩某以市政府作为上级主管部门对奉贤区政府等违法拆迁及拆除房屋的行为应当履行监督查处职责,但市政府却将其履职申请作为信访处理,属于行政不作为为由,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市政府不履行查处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其限期履行。本案争议焦点在于,韩某要求市政府履行监督查处职责,是否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裁判】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经审查,韩某于2016525日向市政府提出查处申请,要求对奉贤区政府、奉浦社区办事处违法破坏及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予以立案查处。市政府信访办公室于同年61日向韩某作出信访答复:根据《信访条例》、《上海市信访条例》的规定,已转送奉贤区政府。本案中,韩某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等规定为依据,要求市政府对奉贤区政府等违法破坏及拆除房屋的行为进行监督查处,其实质是要求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政机关内部层级监督管理职责。然而,是否启动内部层级监督,如何运行内部层级监督等,均不属于司法权对行政权监督审查范畴,亦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当事人可通过直接起诉下级人民政府或所属工作部门等作出的行政行为来维护其合法权益。综上,韩某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项规定的提起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韩某的起诉。

韩某不服,提起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号:2017)沪行终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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