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以“适法统一”赢司法公信

《人民法院报》记者 严剑漪 通讯员 牛 贝

      2014年一路走到2017年,对于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这对“双胞胎”,既有“新生儿”快速发育期的难忘和留恋,也有牙牙学语步入成长期的一份期许。

    “上海三中院与上海知产法院实行合署办公、统一管理,共同承担了中央赋予的改革使命,我们通过改革,不断探索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以‘适法统一’赢得司法公信。”上海三中院(上海知产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王秋良说。

    “适法统一”,指的是法官办案适用法律的统一。区区四个字,做起来却着实不易。这三年,上海三中院是如何一步步推进这项工作的呢?带着这个问题,记者走进了上海三中院。

    强化监督指导和反馈

    今年1019日,上海三中院召开的跨行政区划刑事审判适法统一座谈会正在进行,来自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三中院和各基层法院的刑庭庭长们齐聚一堂,向破解实践中的适用法律不统一问题发力。

    “对于食药类、环资类、知产类犯罪案件,新情况、新问题比较多,相似罪名如何正确选择与适用?主观故意如何认定?这些将会影响到准确定罪量刑。而这些案件又是老百姓高度关注的案件,审判实践中如何更好地做到依法打击,如何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需要大家一起来推进法律适用的统一。”上海三中院分管刑事审判的副院长麦珏开宗明义地点出了会议目的。

    “就我们徐汇法院近三年生产、销售假药案件的审理情况来看,新情况不断出现,导致法官在主观明知判断、犯罪数额认定、判罚平衡的把握上难度增加,希望通过这次座谈会让我们找到答案。”参会的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刑庭庭长朱以珍深有感触。

    除了刑事案件,行政案件的适法统一也迫在眉睫。伴随着上海铁路运输法院集中管辖四个区的行政案件改革的推进,上海三中院在行政审判领域对基层法院的指导职能也不断强化,两级法院的行政庭、立案庭建立了定期研讨交流机制。

    上海三中院行政二庭庭长张汇所在的庭专门负责上诉案件的审理,“对每一起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案件,合议庭都会跟原审法院的承办法官当面或电话沟通,对原审中存在的不足和瑕疵进行指导,这有助于共同维护司法裁判的权威性和可预期性。”张汇说道。

    而对于更为专业的知识产权案件来讲,上海知产法院通过建立季度例会制度和改判发回案件一案一通报制度,不断加强与所在辖区六家基层法院的沟通联系,发挥二审法院监督指导职能作用。

    “作为跨行政区划法院和专门法院,我们管辖的是食品药品安全、环境资源保护、走私、知识产权等特殊类型的案件,专业性强,我们根据中央的顶层设计,重点在审判机制建设上下功夫,以适应特殊的案件管辖和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王秋良说。

 

    注重专业法官会议

    “特殊类型的案件集中管辖有利于促进适法统一,树立司法权威,赢得司法公信。”采访中,记者经常听到法官们这样评价。

    上海三中院分管审判管理的副院长黎淑兰告诉记者,无论是上海三中院还是上海知产法院,特殊案件的集中管辖有助于适法统一,但同时也对适法统一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鉴于此,该院充分发挥专业法官会议的作用,为法官办案提供咨询性、参考性意见,三年中共召开此类会议80余次,有效发挥了其在研判疑难案件、研究法律问题、统一裁判思路上的作用。

    行政一庭庭长张文忠对一起不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及行政复议决定的上诉案印象深刻:“那是一起典型的涉及个人隐私处理的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原告申请公开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其中,违法行为人的个人住址与违法建筑地址重合,对此部分信息是否应予公开,如果公开,应该如何进行处理,实践中存在较多争议。”

    个人隐私如何界定?个人隐私权与公共利益保护如何平衡?对隐私信息的处理中,政府区分处理原则与征求第三方意见程序的逻辑关系如何处理?在专业法官会议上,参会者畅所欲言进行深入研讨。

 

    “最后我们认为,区政府已经考虑了涉案信息的内容,对涉及个人隐私部分认为不应当公开而直接予以区分处理,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这样的处理对类似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审理,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张文忠说。

 

    个案的专业讨论是一方面,类案的指引也非常重要。201612月、20179月,上海知产法院先后制定出台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审理指引和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件审理指引,两份指引均由资深法官对典型问题梳理后起草,然后邀请相关专家提出意见和建议,最后提请审委会讨论通过。

 

    “这为全体法官在审理这两类案件中统一审理思路、提高审判效率提供了重要帮助。”黎淑兰说。

 

  

 

    统一侦诉审各环节执法标准

 

    2016年至2017年,上海三中院先后联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上海海关缉私局,共同制定了走私刑事案件证据审查判断指引和关于旅客携带应税行李物品入境案件的处理意见,而这一切都源于一年前该院在集中管辖走私刑事案件后所做的一次专题调研。

 

    “调研中我们发现,走私刑事案件适用缓刑的比例偏高,其中一个原因是部分被告人因自己所需从国外购买了价值较大的商品,没有在入关时申报并缴纳税款,所以就反映到法院量刑中,这个问题引起了我们的重视。”王秋良说。

 

    记者看到,在一份统计资料里,仅2016年上海三中院就受理了上述走私奢侈品案件5起,而随着近年来烟、酒、贵重珠宝首饰、高档手表、化妆品等进境物品税率的调整,许多携带者的逃税金额都达到了起刑点。

 

    “对这类案件的处理要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采用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方式,突出打击重点,坚持区别对待,既要准确高效、从严打击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性大的走私犯罪行为,又要对情节轻微、主观恶性较小的逃税行为不轻易启动刑事司法追究程序,体现刑法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法院、检察院和侦查机关三方的联席会议上,王秋良的一席话得到了各方的认同。

 

    于是,走私刑事案件证据审查判断指引和关于旅客携带应税行李物品入境案件的处理意见相继出台。

 

    海关侦查人员对此表示欢迎:“这份文件在客观性证据、鉴定意见、证人证言等证据的审查判断上都分别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同时提醒我们在收集证据的时候做到全面、合法。”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公诉处处长聂文峰则认为:“三方统一执法标准和思路,有助于避免不诉或者诉了之后轻刑较多的情况,以突出重点打击危害性较大的走私犯罪。”

 

    据了解, 三年来,上海三中院和上海知产法院分别受理各类案件5359件和5499件,分别审结5123件和4835件。两院审限内结案率96.11%,二审改判发回瑕疵率、生效案件改判发回率均为零,审判质效保持了较好水平,司法公信力不断提升。

 

    “适法统一是一项长期的课题,是跨行政区划法院和知识产权专门法院内在职能的体现,也是上海三中院和上海知产法院审判机制建设的一个重点,有助于夯实新型改革法院审判功能的基础,我们要长期坚持下去。”王秋良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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