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法治报》:坐火车从上铺摔落受伤女子索赔30万未获支持

20171220   B01 :法苑周刊   稿件来源:上海法治报

法治报记者 徐荔  

来自江苏的胡女士怎么也没想到,一趟乘火车出行的经历竟会带来那么多后遗症。
  胡女士在乘火车的过程中,从上铺摔到地面。胡女士说,自己在睡梦中从上铺被颠落到地面的,要求列车所属的成都铁路局赔偿30余万元。然而,成都铁路局却称,胡女士是下铺位时不小心踩空坠落……
  到底孰是孰非?日前,上海铁路运输中院终审判决了此案。  

 

女子从火车上铺坠落

 

2016612日,53岁的胡女士在武昌登上了去金华的快速列车,胡女士买的是硬卧车票,铺位在上铺。那天晚上,胡女士按照车票所载的时间上车,并于当晚在自己的铺位休息。613日凌晨2点左右,列车行驶到南昌至鹰潭区段时,胡女士竟然从铺位上摔了下来。同车厢的乘客被吓了一跳,列车员闻讯赶来,并把情况汇报给了列车长。列车员通过广播寻医,还电话联系了和胡女士坐同一班车的家人周先生。
  在鹰潭站,胡女士被送下火车,并到当地医院进行治疗。在医院,胡女士进行了手术,又住院两个多月。
  由于这次摔跤,胡女士留下了后遗症,肋骨和左肩关节功能都无法恢复如初,造成了伤残。胡女士认为这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在列车方面,于是今年,她将列车的所属单位成都铁路局告上法院,要求成都铁路局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30余万元。

  索赔30万一审被驳回

在一审中,胡女士表示自己是在睡觉时突然被颠出铺位,落至地面导致受伤的,胡女士质疑列车上下铺扶手及围栏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而且胡女士认为,在她摔倒后,列车员的救助不符合 《旅客列车急救药箱管理办法》 的规定。
  面对胡女士的起诉,成都铁路局提供了相应证据证明表示,胡女士坠落是因为没有按照铺位端部的扶梯上下,而是踩着两铺位中间的茶几下铺,不慎踩空所致,她跌落的位置位于两铺位之间。列车工作人员在事发后已经履行了积极救治义务,他们也支付了胡女士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因此不同意胡女士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此案属于铁路旅客乘坐列车过程中受到人身伤害引发的运输合同纠纷,归责原则适用严格责任。但是,严格责任并不是绝对责任,并非旅客发生的所有人身损害责任均应由承运人无条件承担。 《合同法》 第302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该院认为,胡女士关于自己是在卧铺上调整睡姿,列车行进途中被颠出铺位的陈述与成都铁路局提供的证据列车行驶记录、旅客证言尤其是同行人周先生的证言等并不相符,更有违一般常理,故该院采信成都铁路局的说法,认为胡女士本次受伤的根本原因是她自己的重大过失所造成。因此,法院一审驳回了胡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铁路局自愿补偿5万元

  胡女士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服,向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上诉。胡女士认为,成都铁路局提供的客运记录及乘务日志都是列车工作人员单方面制作的,不应该被采信,也没有证据证明她是“从上铺下地过程中摔落受伤”以及“从两铺位中间踩踏茶几下铺”。
  同时,胡女士表示成都铁路局在提供的乘务工作日志中,自认对于上铺旅客的安全提示缺乏针对性,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事发时列车是否有加速、减速、变道等操作,也不能证明卧铺车厢设置在铺位顶端的扶梯完好或没有瑕疵。坚持认为成都铁路局应对此次事故承担责任,赔偿30余万元。
  成都铁路局辩称,胡女士自己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明知晚上从上铺下来存在危险,应从扶梯上下,但仍从两铺位中间上下,因脚踩空,造成摔伤,应承担重大过失责任。列车方面已经尽到安全告知防护义务和救助义务。同时,成都铁路局还表示,送胡女士就医时曾经垫付了3.1万元费用,出于人道主义原则,他们不再要求返还。
  另外,成都铁路局提出自愿另行补偿胡女士5万元费用。

  终审判决伤者自担责任

  上海铁路中院审理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及审理过程中胡女士本人的自述,事发时胡女士摔落的地点为下铺两个铺位之间,即便胡女士认为自己是在睡眠状态中摔落,但由此可以确定的是胡女士并未从扶梯下铺,否则从扶梯所对应走道的位置,不可能出现摔落于两个铺位中间的情况。
  法院分析,根据现有证据,胡女士所乘列车不具备突发剧烈颠簸、倾斜、急刹车或足以导致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睡眠状态中直接摔落的情况出现,同车厢的其他乘客也没有出现摔落或受伤情况,表明胡女士对自身的行为安全没有尽到基本的或一般人的注意义务。从另一角度讲,如胡女士是有意识的下铺,则从摔落位置可以认定她没有按乘客守则和通常的行为标准从扶梯下铺。此种行为,是行为人明显放任自身安全于不顾的疏忽大意,其过错程度显然重于前述情况,应构成重大过失。
  根据相关证人证词及证据,上海铁路中院认为胡女士是从两铺位中间踩踏茶几下铺过程中不慎踏空而坠落受伤,构成重大过失。
  同时,法院认为,承运工作日志中所述的“缺乏针对性”应指安全提示精确到个人,对铁路部门履行合同中的安全保障义务应以“善良管理人标准”为限。在铁路承运客流较大、人员复杂的情况下,要求对每位乘客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提示,既超出了上述注意义务程度,也不符合合同法可预见性规则,在实际操作中难以达成。同时,成都铁路局已就床铺、扶梯及相关附属设施的安全完善进行了举证,根据本案事实及证据,发生事故的原因并非因设施不完善或不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规定造成。
  事发后铁路部门已经履行了积极救治义务,并支付了胡女士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结合胡女士的伤情及案件的实际情况,法院认为成都铁路局已尽到救助义务,对自愿补偿予以批准。
  据此,上海铁路中院做出了驳回胡女士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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