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案件诉讼费用退还告知书

一、相关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自201524起施行)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判决生效后,胜诉方预交但不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人民法院应当退还,由败诉方向人民法院交纳,但胜诉方自愿承担或者同意败诉方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当事人拒不交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2、《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自200741起施行)第五十三条规定:“ 案件审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将诉讼费用的详细清单和当事人应当负担的数额书面通知当事人,同时在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中写明当事人各方应当负担的数额。 需要向当事人退还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退还有关当事人。

二、当事人须知

根据上述规定,除胜诉方自愿承担或者同意败诉方直接向其支付其预交但不应负担的诉讼费用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退还。为便于当事人及时收到人民法院应退还的诉讼费用,当事人在立案预交案件受理费或申请费时,应填写当事人“胜诉退费”银行账号确认书,提供用于接收“胜诉退费”的银行账号,并明确是否自愿承担或者同意败诉方直接向其支付其预交但不应负担的诉讼费用。

              

          附件: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胜诉退费”银行账号确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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