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法治报:沪首份涉食药品安全刑案白皮书发布

沪首份涉食药品安全刑案白皮书发布

20180623日 来源:上海法治报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简称上海三中院)首次发布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刑事案件审判白皮书。白皮书显示,该院三年来共受理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刑事案件83件,其中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比例最高,占40.96%。上海三中院表示,针对在食品中加入罂粟壳等的违法行为,法院从严判处监禁刑,一般不适用缓刑,还要在经济上制裁被告人。

  此外,白皮书还披露了曾轰动一时的“福喜案”细节:被告单位因其生产销售的部分食品存在积压现象,为挽回经济损失而不择手段,经总公司高层授意,最终进行了对过期食品再加工并投放市场的违法行为。

  情节轻微仍从重判刑

  白皮书提醒了市民在日常生产生活中可能忽视的一些问题,如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重新加工并销售的,应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销售来自疫区的食品,无论食品的生化检验指标是否合格,均应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处罚;在食品原料中添加罂粟壳,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销售未经我国批准进口的药品,构成销售假药罪。上述问题需引起生产者、销售者和消费者共同关注。

  而对于在食品中添加罂粟壳等毒品成分的案件,上海三中院表示在审理时一般掌握两个原则:第一,对涉案被告人判处监禁刑,一般不适用缓刑。虽然有的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没有产生严重的危害后果,比较轻微,但对于这种在食品中添加罂粟壳的案件,仍对被告人从严判处监禁刑,没有特殊情况的不适用缓刑。第二,除了对被告人判处刑期,同时还并处罚金,在经济上也对被告人进行制裁。

  白皮书同时显示,上海三中院作为上海集中管辖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刑事案件的中级法院,准确把握和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充分发挥专项审判职能,加强与上下级法院之间的沟通、研讨,不断创新完善跨行政区划审判工作机制,加强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工作衔接,注重规范执法程序和证据标准,促进适法统一,提升打击的准确性和裁判的公信力,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福喜案揭秘:高层为挽回经济损失,授意再加工过期食品

  白皮书还披露了“福喜案”细节。被告单位因其生产销售的部分食品存在积压现象,为挽回经济损失而不择手段,经高层多次商议,仍授意违法对过期食品进行再加工,并投放市场。

  被告单位上海福喜公司、河北福喜公司均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均属欧喜公司子公司)。2013年五六月间,两被告单位生产、销售的部分食品因不符合百胜公司的工艺和原料要求,被退货或终止订单,造成相关产品大量积压。

  同年下半年,欧喜公司深加工事业部为挽回经济损失,由被告人杨某(深加工事业部总经理)通过会议、电子邮件等方式,指令两被告单位继续执行用回收食品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方案;经被告人贺某、陆某、杜某等人居中协调联络,两被告单位的各相关责任人均按各自的职责,参与涉案产品的再加工等生产活动。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贺某、陆某、杜某分别利用担任的相关职务,根据各自职责,指令两被告单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在食品生产、销售过程中,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实施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两被告单位及十名被告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两被告单位分别判处罚金120万元,对十名被告人分别处以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至三年不等的刑罚。一审宣判后,两被告单位及九名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期间,两被告单位、杜某、胡某、刘某、张某、李某申请撤回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故裁定准许两单位和部分上诉人撤回上诉,驳回部分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阅读次数:8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