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晚报:上海三中院发布走私刑事案件审判白皮书

出国“带货”不当或招大麻烦

宋宁华

  本报讯 (记者宋宁华)出国“带货”需谨慎,小心可能触法网;在内外勾结的走私普通货物共同犯罪中,“水客”应承担主犯责任。今天上午,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三中院”)发布走私刑事案件审判白皮书。

  白皮书显示,从20153月开始集中管辖至2017年底,上海三中院共受理走私刑事案件222件,审结206件,案件数量呈不断上升趋势。受理的走私刑事案件中,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件占比近四分之三。走私货物、物品的种类多样。走私毒品案件中,涉及毒品主要为海洛因、可卡因、大麻等传统型毒品。走私普通货物案中,以单位犯罪居多,主要是外贸类企业,占走私普通货物案件数的75%。被告人文化程度普遍较高,大专以上学历占总数的58.5%

  不少人出国的重要目的就是“买买买”,但“带货”不当,可能面临大麻烦。记者注意到,在白皮书中,特别提到了几种可能遭遇麻烦的“带货”行为:

  ■ 过境货物、物品虽然原则上免予征税,但仍需申报,否则可能因侵犯海关监管秩序被追究责任上海三中院审理几起走私普通物品案中,被告人携带奢侈品手表、珠宝首饰等物品在上海暂时过境停留,其入境时未申报因而涉嫌走私。比如,朴某某走私普通物品案中,朴某某从韩国济州飞抵中国上海浦东国际机场,入境时选走无申报通道,未向海关申报任何物品。经开箱查验,查获名牌手表、包包等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共计40余万元。该案经查明,朴某某所携带的物品均为其在韩国购买后自己使用及赠送亲友,与其他走私案件中代购及用以牟利等行为有所区别,最终朴某某被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白皮书提醒:旅客要遵守海关的相关规定,过境时对所携带的货物和物品进行申报,以免被行政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

  ■ 内外勾结走私普通货物的共同犯罪中,“水客”应承担主犯责任,在量刑上一般相对较重内外勾结走私、护私行为具有隐蔽性高、欺骗性强、危害性大等特点,是走私犯罪严厉打击的重点。比如,在周某、严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中,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技术公司驾驶员周某、严某与“水客”严某某内外勾结,驾驶机场内部工作车辆至停机坪接收、转移走私香烟,并以绕关方式带出海关监管区,案值达700万余元。在内外勾结共同犯罪中,一般来说,“水客”是走私的主要获益者,应承担主犯责任,并处以较重的刑罚。

  白皮书建议:相关部门要完善内部职工犯罪防控体系,平时加强海关法规的学习教育,切实采取相应举措防范关区内的工作人员参与走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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