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三中院开庭审理被告单位法香公司、法欣公司及被告人马某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75日、6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单位法香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法香公司)、法欣食品(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法欣公司)、被告人马某等8人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案。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起诉指控:201612月起,法国籍人弗兰克(另案处理)在明知其在沪所设立的被告单位法香公司、法欣公司所销售的面包原料、品名为“T55 Tradition”“T80”等进口面粉超过我国规定的保质期的情况下,仍指使被告人马某、赵某某、罗某等人,组织被告人忻某某、胡某、达某某、唐某、鲁某某等人,用上述超过保质期的进口面粉生产半成品面团,在本市的武康路、湖滨路等处的门店进行整形、烤制成“弗兰克特色面包”等面包成品后对外销售。20173月,执法部门在法香公司、法欣公司所属门店、冷库、仓库查获25kg装超过保质期的进口面粉共计2951包。经审计,被告单位法香公司和法欣公司生产、销售以上述超过保质期的进口面粉为原料制作的面包,金额分别为人民币210万余元和94万余元。由于被告人在法院审理期间提供了新证据,公诉机关经补充侦查后在原有审计数据上进行调整,法香公司、法欣公司涉案金额分别调整为189万余元、92万余元。各被告人的涉案金额均相应作出调整。

两家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对公诉机关起诉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提出异议,且当庭表示使用过期面粉生产面包的行为有错;八名被告人均当庭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基本予以认可,其中三名法籍被告人还表示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愿意接受中国法律制裁。

本案三名法国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主要提出,法国在食品日期上仅有最佳使用期(DLUO)和食用期(DLC)而没有保质期的规定,超过最佳使用期面粉仍可以流通,他们对使用超出中国保质期的面粉是否违法违规认识较模糊。全案被告人及辩护人均提出,涉案面包经检验检测均合格,面粉超过保质期时间均不长,没有消费者投诉食用后有不良反应;八名被告人均具有自首情节。据此,请求法庭依法从宽处罚。

法庭充分听取了控辩双方围绕犯罪金额的认定、主从犯的认定以及量刑幅度等争议焦点发表的辩论意见。被告人家属、法国驻我国使领馆官员等30余人旁听了庭审。

本案将择期宣判。

阅读次数:83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