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三中院首起破产清算案件裁定确认无争议债权21.9亿元

近日,上海三中院就上海同业煤化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裁定确认无争议债权,债权总金额人民币21.9亿元。该案债权申报期内,共有91位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债权总金额人民币41.5亿元。经管理人审查、编制债权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等法定程序,债权人、债务人对债权表中记载的57位债权人的债权没有异议。管理人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向本院提出确认无争议债权的申请。作为破产案件审理中的重要环节,债权确认涉及债务人及各债权人的根本利益。经法院裁定确认的债权即成为破产法意义上的破产债权,最终可参与破产财产分配。虽然目前企业破产法确立了以管理人为中心的债权审查原则,但因债权类型及债权金额的确定直接影响债权受偿的顺位及金额,本案债务人又为煤炭行业大型企业,涉及的债权金额较大,债权人数众多。合议庭本着极为审慎的态度对管理人的申请进行了严格的审查。在管理人提交材料的基础上,法院多次要求管理人补充材料,重点审查债务人、债权人异议情况,确保管理人审查债权程序合法、规范,对债务人、债权人的相关诉讼权利及救济渠道告知到位,各方当事人权利得到公平保障。最终,合议庭认为管理人的申请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裁定确认包括税收债权、有担保债权、普通债权等在内的57位债权人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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