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法治报》:辣椒酱添丙酸 合法还是违法

20180808   A06 :法治庭审   稿件来源:上海法治报

    法治报记者 胡蝶飞    通讯员 朱晓婕 牛贝 袁轲

  在辣椒酱中添加丙酸,是作为食品用香料依法添加,还是作为防腐剂违法添加?近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上诉人肖某与被上诉人上海市虹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服投诉举报告知及行政复议决定一案,认为丙酸系依法作为食品用香料用于涉诉产品,判决维持原审判决,驳回肖某的上诉。

  鲜葱辣椒酱被举报违法添加防腐剂

  20174月,肖某在上海某全球商品直销中心花250多元买了10瓶“老骡子”牌朝天鲜葱辣椒酱。20176月,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肖某的举报函,称上海仲景养生坊食品有限公司销售的“老骡子”鲜葱辣椒酱违法添加防腐剂丙酸,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要求依法查处。

  虹口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前往仲景公司注册地调查后,认定涉诉食品符合国家规定的“添加剂使用标准”以及相关“标签通则”的规定,随后于20177月向肖某作出举报处理告知书。

  肖某不服,向市食药监局申请行政复议。市食药监局维持了虹口市场监管局作出的告知。肖某仍不服,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被诉告知及被诉复议决定,判令虹口市场监管局重新办理举报案件。

 

  一审:诉求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一审法院认为,丙酸是作为食品添加剂项下的食品用香料添加入涉诉食品中,符合添加剂使用标准附录B中关于食品用香料的使用规定。虹口市场监管局依据上述国家标准的规定认定,涉诉食品中丙酸的添加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并无不当。肖某主张因丙酸作为食品用香料的同时,兼具防腐剂的功能,亦应当同时符合上述国家标准中关于防腐剂添加的相关规定,缺乏相应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另依据上述国家标准的规定,丙酸属于食品添加剂,虹口市场监管局依据标签通则认定,涉诉食品对于丙酸的标示符合国家标准要求,认定无误。被诉告知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市食药监局所作被诉复议决定合法。一审法院对肖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肖某不服,提出上诉。

  终审:上诉人意见有失偏颇,维持原判

  上海三中院对原审判决查明、认定的事实进行了确认。上海三中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添加剂使用标准,食品添加剂包含食品用合成香料、防腐剂等。依据该标准附录A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规定》中表A.1食品添加剂的允许使用品种、使用范围以及最大使用量或残留量及附录B《食品用香料的使用规定》中表B.3允许使用的食品用合成香料名单,丙酸既可用作防腐剂,也可以用作食品用合成香料。本案中,被上诉人虹口市场监管局认定丙酸系作为食品添加剂项下的食品用香料添加入涉诉食品中,且根据附录B的国家标准,认定涉诉食品中丙酸的添加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上诉人肖某认为,涉诉食品中的丙酸系作为防腐剂添加,而作为防腐剂的丙酸的添加范围不包括辣椒酱,故涉案食品属于超范围添加防腐剂丙酸。上海三中院认为,防腐剂系为防腐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食品添加剂,而使用食品用香料的目的是为使食品产生、改变或者提高食品的风味,两者虽均为食品添加剂,但使用的功能、目的不同。根据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丙酸虽如上诉人所言,不能作为防腐剂用于涉诉产品,但上述规定并未排除丙酸作为食品用香料用于涉诉产品。事实上,根据附录B《食品用香料的使用规定》 中表B.1不得添加食品用香料、香精的食品名单规定,涉案食品并不属于不得添加食品用香料的范围。因此,上诉人认为涉诉食品中的丙酸仅能作为防腐剂添加入涉案食品且违反添加剂使用国家标准的意见有失偏颇,上海三中院不予认同,虹口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的认定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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