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法治报》:老房子前世今生终查清 继承人房屋登记获受理

20181012   A08 :法治庭审   稿件来源:上海法治报

见习记者 张叶荷 

  由于老房门牌号的多次变更和没有相应的房屋所有权证等物权登记凭证,在父母接连去世的情况下,唯一继承人邵先生在申请继承房产登记时遇到困难。日前,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该起案件,被上诉人上海市不动产登记局向邵先生当庭表示,将重新受理邵先生的申请,邵先生当庭申请撤回上诉和原审起诉。

  不动产继承登记遇阻

  邵先生今年65岁,他的母亲徐某在青浦区某镇某街有一套老屋。2001年,徐某去世。2003年邵先生父亲去世。20181月,邵先生以其父母唯一儿子的身份,持《落实私改房产政策发还产权通知》 向市不动产登记局申请该房屋的不动产继承登记,未获受理。

  邵先生称,该房屋建造于解放前,经政府批准于19948月落实私改房政策发还产权,落政人为母亲徐某。2017年初,邵先生为房产继承事宜向市不动产登记局申请不动产登记,后者却以他无法提供不动产权证书为由,对他提出的申请不予受理。

  一审:登记机关有理由拒绝

  邵先生认为,该房屋是在解放前竣工的,他不可能提供不动产权证书,但提供了不动产来源证明,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市不动产登记局作出的 《不予受理告知书》,并判令对方为他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

  市不动产登记局认为,邵先生要求继承的房屋没有办理过不动产登记,也没有房屋所有权证等物权登记凭证,邵先生持有的 《落实私改房产政策发还产权通知》仅能证明该处房屋30.04平方米建筑面积发还给原告,但该通知中没有明确发还房屋的部位、建筑类型、建筑结构、层数等不动产登记要素,登记机构无法根据邵先生提供的材料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邵先生向房地产登记机构递交的申请材料中未包括不动产权证书等房地产权属证明,邵先生提供的 《落实私改房产政策发还产权通知》 并非不动产权属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相关规定,驳回了邵先生的诉讼请求。

  二审:老房已经办过产权登记

  根据材料,上海三中院合议庭发现,该案件还存有几处疑点:邵先生母亲在1994年私房落政,涉案房屋产权发还后权利来源清楚,能否作为产权判断的依据?邵先生因不能提供涉案房屋产证而被登记部门拒绝受理,但登记部门是记录、公示涉案房屋不动产权利相关信息的法定部门,是否已尽到职责查阅不动产登记簿以明确排除涉案房屋没有办理权利登记?

  上海三中院与市不动产登记局多次沟通,不动产登记局对涉案房屋的情况又作了进一步实地核查,走访了有关部门,翻查了历史资料,最终查询到上诉人邵先生母亲已经于1995年办理了涉案房屋所有权证,且该房屋门牌号现已发生多次变更。

  庭审中,市不动产登记局向邵先生陈述了该房屋产权证办理的相关情况。该局局长宋唯当庭表示将重新受理上诉人邵先生的申请,并就办理不动产继承登记的法定途径和条件作了详细解释。

  邵先生表示诉讼目的已经达到,当庭申请撤回上诉和原审起诉,合议庭经审查后予以准许。

  至此,这起行政争议案件实质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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