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三中院三方面举措力促行政争议实质化解

市三中院认真贯彻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积极发挥司法职能,努力探索实质解决行政争议的新机制、新举措,取得了较好成效。201819月,该院成功调撤行政案件95件,同比增加54件,协调化解率11.1%,同比增长6.4个百分点。主要做法:
    一、积极引导当事人确定合理合法诉求
    (一)主动释法答疑做好梳理引导。实践中,行政相对人常因对特定法律术语和不同法律关系认识不清、对法律规定理解偏差而导致诉讼主张不明、选择诉讼途径不当。对此,该院将做好法律释明和诉讼指导作为化解行政争议的基本方法,耐心倾听、细心解释,用群众听得懂的语言释法答疑,有效化解了因当事人因法律认识偏差产生的纠纷。如在某批量起诉行政机关要求履行法定职责的上诉案中,经承办法官耐心释明该案诉请所依据的法规已被国务院废止,该批42件案件原告全部自愿撤诉。
    (二)搭建沟通平台源头化解矛盾。针对部分纠纷系由于相对人与行政机关沟通不充分导致,该院在案件审理中,积极为行政机关和相对人搭建对话平台,组织面对面沟通谈话。尤其在行政机关履行职责案件中,要求行政机关一次性向相对人说明履职申请的程序性条件和依据,多起案件因此得以顺利化解,避免了简单一判了之以后,相对人在继续申请行政机关履职过程中依旧不清楚履职申请条件,与行政机关再次发生纠纷的情况。
    (三)把握纠纷症结引导依法维权。部分案件中原告难以直接获取有关基础事实的原始材料致行政申请等无法获得批准,而对行政机关提起诉讼。该院通过开具调查令、约谈行政机关等形式,获取案件关键证据材料,帮助原告明晰主张权益途径,化解矛盾纠纷。如在某起不服工龄认定的案件中,原告因无法获取原单位的相关信息,其工龄认定申请被社保中心驳回,该院通过开具调查令帮助原告从民政及档案部门获取相关材料,原告因此撤诉。
    二、构建司法行政联动协调解决机制
    (一)搭建司法行政联动会商平台。加强与行政复议机关对接,搭建与房屋征收、劳动与社会保障、不动产登记、公安等部门的会商平台,及时合力化解争议。如在一起房屋继承登记纠纷案件中,合议庭经研判认为登记机关可能存在资料查询不周全的情况,故及时进行了沟通。经登记机构深入查询档案资料并实地核查后,确认房屋产权登记信息,相对人故而撤回了上诉和一审起诉。
    (二)积极发挥司法建议作用。该院将制发司法建议、司法审查白皮书作为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的有效举措,针对性分析被诉行政行为存在的法律和事实问题,并提出建议。今年以来,该院共向市政府发送司法审查白皮书1份,向公安、规划、住房保障等部门发送司法建议书10份,反馈率100%;在行政处罚等案件中,向相关行政机关发出矛盾协调化解建议函4份,均获得较好成效。
    (三)协同解决关联性前置争议。行政争议往往与相对人所涉的其他纠纷相关,如养老保险待遇行政案件中的被告虽为社保部门,但社保部门对社保待遇的审核基础来自于当事人所在单位的申报材料,纠纷根源多涉及当事人与其单位之间的矛盾。针对该类争议,该院从基础关系出发寻找矛盾根源,通过多方协调,努力争取相关单位的配合和支持,形成了一套根本性解决关联纠纷的矛盾化解思路。201819月,已有效化解了14起涉家庭矛盾、劳动争议等引发的行政争议。
    三、拓展行政争议实质性解决路径
    (一)创新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方式。针对原告“告官要见官”的普遍心理,该院创新远程视频、巡回审理等方式,积极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尤其是在要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案件中,行政机关负责人以视频方式参加庭审,有力促进了争议解决,部分原告因此撤回了起诉。该做法经人民网、上海法治报等媒体报道,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二)建立全流程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成立行政争议多元调处中心,聘请专家、律师、退休法官等作为行政争议调处员,做好诉讼引导、释明和协调化解等工作,将争议实质性解决贯穿于诉前、诉中和诉后全流程,逐步打造由司法主导,政府部门、律师、社会人士等多方参与的专业行政纠纷化解平台,切实提升行政争议实质化解成效。
    (三)探索通过巡回审判借力化解争议。针对群体性、矛盾易激化的征地拆迁等行政争议案件,通过到争议发生地进行巡回审判,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相关部门的配合支持。由相关政府部门出面协调征地单位和开发商,解释相关政策,关注特殊困难被拆迁人利益。同时借助街道、居委等力量,深入细致做好当事人工作,让矛盾在庭前缓和,把争议化解在当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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