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法治报》:售卖“三无”减肥药店家被判退一赔十

上海三中院审理一起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

《上海法治报》20181128A5版 见习记者  张叶荷

本报讯  因售卖“三无”减肥药,王鹏将淘宝店家谢小强告上法庭,要求退一赔十。近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决定。谢小强除了退还王鹏货款2700元之外,还需退一赔十,支付赔偿款2.7万元。

2018331日、46日,王鹏在谢小强经营的淘宝店上,分两次总共购买了140粒“正品美姬亚健康享瘦sweet增强版”减肥药,共计支付2700元。然而,王鹏在收到产品后却发现,该产品竟是“三无产品”。因此,王鹏提起诉讼,要求谢小强全额退还购物款2700元和赔偿十倍价款2.7万元。

一审法院查明,从谢小强开设的淘宝店商品详情页显示,该产品宣称“针对各种产后肥胖顽固体质、超胖人群”等减肥、瘦身功能。产品用小袋密封装,每袋有一粒胶囊,除了外包装袋上显示“美姬亚”等文字,便再无任何关于生产厂家、生产许可证、生产日期等标签文字。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是依法成立的。谢小强将该产品作为保健食品进行销售,并强调了产品具有减肥的保健功能。但是,产品外包装上除标注“美姬亚”名称及相应英文外,再无任何关于生产厂家、生产许可证、生产日期等标签说明,属于来源不明、实际生产者不明、生产日期不明和生产配料不明,产品的安全性无法得到保证,是违反食品安全标准的“三无”产品。

谢小强对外销售没有标注生产厂家、生产许可证、生产日期等基本信息的产品,属于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据此,一审法院判决谢小强退还王鹏货款2700元,并退一赔十,支付赔偿款2.7万元。

一审判决后,谢小强提出上诉,认为王鹏是职业打假人,曾多次到法院以诉讼的方式,获取赔偿款并以此为牟利手段,法院不应支持其诉讼请求;减肥药是从合法渠道购得的,王鹏没有证据证明是“三无产品”。

上海三中院审理后认为,王鹏不以销售该保健品为目的,应认定为消费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规定对于职业打假人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但并未将职业打假人排除在知假买假者之外。所以,即便王鹏明知谢小强销售的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谢小强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此外,保健食品声称保健功能,应当具有科学依据。根据现有证据来看,该产品可以认定为“三无”产品;该产品的出售名称虽为减肥产品,却无相应科学依据和成分作用说明,服用后可能对人体存在健康风险。所以,谢小强在网络上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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