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三个导向” 做到“三个深入” 上海三中院以大调研提升服务保障大局水平

根据市委和高院党组关于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勇当新时代排头兵、先行者”大调研的部署,上海三中院(知产法院、铁路中院)党组认真学习贯彻上级精神,坚持需求导向、问题导向和效果导向,深入调研、深入分析、深入整改,以大调研为抓手促进各项工作,有效提升了审判工作质效和服务保障大局成效。

一、坚持需求导向,深入调研发现问题

该院先后开展54次调研活动,其中33次赴基层一线走访,4次请进来座谈,5次接访当事人,12次梳理来信来访。

一是以制度保障做到领导干部参与调研全覆盖。成立大调研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注重调研活动安排的协调,既确保调研的持续性,又确保不增加调研对象的负担,分别由院领导或部门领导带队开展调研,做到院庭两级干部参与全覆盖。该院结合实际,建立专职联络员制度、调研台账制度、信息工作制度和即时反馈制度。自行设计了包括调研登记表、问题/建议清单、措施清单、解决清单和制度清单在内的一套台账,确保大调研全程留痕。

二是结合需求确保大调研对象全覆盖。按照市委的要求,结合法院工作实际,调研对象包括市工商联、市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行业协会、企业园区、民营企业、各所辖基层法院、检察机关、行政机关以及当事人等,确保了工作对象、服务对象的全覆盖,真正做到从需求出发,发现真问题。

三是注重统筹协调做到重点工作全覆盖。大调研与谋划2018年工作相结合,将大调研覆盖各个审判领域和各项年度重点工作;开展“查不足、补短板、强弱项”专题调研,与“大调研”问题梳理和整改相呼应,做到规定动作与自选动作相结合,提升大调研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坚持问题导向,深入分析研究问题

经梳理,共梳理出问题33个,建议99条。按照轻重缓急进行了分类,其中能够马上解决的共有76个,需要研究后解决的共46个,需要上级统筹解决的共10个。

问题主要包括:一是办案程序方面,比如,反映知识产权诉讼周期长、举证难;反映行政案件二审开庭率不高等问题。二是法律适用方面,比如反映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体现不够问题;反映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法律适用问题;反映部分罪名的入罪标准不统一问题等。三是工作机制方面,比如反映上下沟通、工作协调和业务指导不够的问题;反映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力度还不够等。

建议主要包括:一是建议提升工作质效,更好化解矛盾、更好保护权利。比如建议加强行政案件司法建议工作、建议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更多出庭应诉、建议加大知识产权综合保护力度、建议加大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力度、建议加强执法司法机关的工作衔接、建议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提升诉讼效率等。二是建议加强业务指导,促进业务能力和水平的提升。比如建议审判资源和各类资料对下级法院开放共享、建议多开展一些专题性业务培训和研讨、建议加强对律师、调解员的业务指导和沟通等。三是建议在一些疑难问题上加强研究和突破。比如建议探索知识产权特别诉讼程序、建议推动解决送达难、建议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建议规制行政诉权滥用、建议加强适应自贸区改革形势的打击走私刑事犯罪问题研究、建议加强互联网环境下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等。

三、坚持效果导向,深入整改解决问题

76个能马上解决的问题和建议现已全部解决;46个需要研究解决的问题均已经有了相应的举措,正在付诸实施;10个待上级统筹解决的问题和建议,已形成书面建议报告向有关部门反映。主要的整改措施包括:

一是聚焦企业面临的“堵点、难点、痛点”。针对加大知识产权保护需求,该院出台了《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上海优化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的实施意见》。开展知识产权保护集中宣传活动,发布白皮书和知识产权司法保障营商环境建设的典型案例,还专门针对自贸区企业发布涉自贸区知识产权审判白皮书,更加凸显服务自贸区建设的影响力和实效性。针对民营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需求,撰写了专题分析,开展案例宣传和现场咨询答疑。

二是聚焦加强与基层法院之间的沟通指导。针对加强对基层法院指导和工作协调的问题,在法院内网开设了若干资料共享的栏目,向各基层法院开放;完善改判发回案件讲评分析制度,扩展到各业务条线;定期召开适法统一座谈会、专题研讨会,加强典型案例整理发布。各类研讨会邀请基层法院一起参加,共商改革路径,共享发展机遇。

三是聚焦建立大调研问题整改长效机制。针对进一步推进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的建议,该院撰写了《构建联调机制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解决的路径探究》的课题报告,成立行政争议多元调处中心,出台《行政争议多元调处中心工作规则》,发挥外聘调处委员的作用,促进行政争议稳妥解决。针对更多适用远程视频审理、提升诉讼效率的建议,该院出台《远程视频审理案件操作规则》。半年来,通过互联网远程视频方式开庭的案件有200多件,“让数据多跑路,让当事人少跑腿”,节约当事人诉讼成本,提高法院审判效率。针对关于开展案件巡回审理的建议,该院出台《关于巡回审判的若干规定》,更好落实“便于当事人诉讼,便于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和高效行使审判权”原则,赴纠纷发生地开庭,以旁听庭审促进矛盾化解和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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