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三中院审结首例走私加湾石首鱼鱼鳔案

近日,上海三中院对一起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作出判决,被告人李某锋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李某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该案系全国首例审结的走私加利福尼亚湾石首鱼鱼鳔案。长期居住并在墨西哥打工的被告人李某锋、李某仪系广东江门人,因我国广东地区对鱼鳔有大量需求,两人于201821携带在墨西哥购买的加利福尼亚湾石首鱼鱼鳔,从墨西哥乘坐飞机于同月3日抵达上海浦东国际机场。二被告人在海关监管区内观察监管情况、准备伺机入境时,侦查人员上前对二人进行现场询问,二人随即交代携带涉案鱼鳔入境的事实。经鉴定,涉案鱼鳔均是鲈形目、石首鱼科、加利福尼亚湾石首鱼属的加利福尼亚湾石首鱼的鱼鳔,来源于351个个体,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物种。经核定,上述鱼鳔价值人民币2246400元。上海三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锋、李某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规和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逃避海关监管,明知是珍贵动物制品,仍共同携带入境,数额达224万余元,已构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二被告人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二被告人主观恶性不大,当庭自愿认罪,于庭前缴纳了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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