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到上海:跨省异地劳务派遣发生工伤由谁认定?法院给出了明确回答!

?张益维 徐静 张寒   2019-3-06 来源:周到上海

上海的易杰公司与某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派遣其至北京的金卓越公司工作,北京的金卓越公司又将其派遣至天津的项目上工作。某在天津工作期间感觉身体不适,经抢救无效死亡。那么某的工伤认定应当由哪里的人社部门认定呢?天津、北京,还是上海?

近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三中院)依法审结了这起典型的劳务派遣关系中的工伤认定案件,认为某作为被派遣劳动者,系劳务派遣中在用工单位因工作发生事故申请认定工伤,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上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应具有进行工伤认定的职权,故判决维持原审判决,驳回北京金卓越公司的上诉。

201659日,上海易杰公司与某签订劳动合同,约定该劳动合同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201659日起至201858日止;易杰公司派遣某至北京骏京奥玛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或金卓越公司工作。20165月,某进入金卓越公司工作,后北京的金卓越公司将其派遣至天津的项目上工作。

同年85日,某在单位感觉身体不适,其同事发觉后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由急救车送至天津医科大学第二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死亡原因为呼吸循环衰竭。

某之子于20161110日向上海市静安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静安区人社局受理后于2017119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

另经查明,20161月至20167月,某在天津市河西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期间无工伤保险缴纳记录。

金卓越公司不服,以静安区人社局不具有作出工伤认定的职权、某死亡非因工作事故引起、某属于醉酒导致突发疾病死亡为由,请求法院撤销静安区人社局作出的工伤决定书。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金卓越公司的诉讼请求,金卓越公司不服,上诉至上海三中院。

上海三中院经审理认为,

上诉人提出根据《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二)》规定,应在参保地或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但《工伤保险条例》《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均规定,用人单位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故上诉人援引的规定并未排除用人单位所在地职能部门依据上述条款进行工伤认定的职权。上诉人称某醉酒不应认定为工伤,但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因此,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在此提示,作为劳动者,在签署劳动合同、派遣协议时要了解清楚用人单位是谁,社会保险由谁缴纳、由谁负责理赔申报,并保留好劳动合同等文件材料,以便发生争议时使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同时,还需要提醒用人单位,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社保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此外,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举证应包括有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性意见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书。

周到上海       作者:?张益维 徐静 张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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