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到:因孩子间的“触碰”起矛盾,家长一怒之下竟挥拳相向,结果……

作者:张益维 张文姣

编辑:黄慧青

时间:2020-03-10 17:21

乘坐地铁时,小孩子间的触碰引发矛盾后,家长之间一怒之下竟然挥拳相向。近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三中院)审结了这起健康权纠纷案件,挥拳殴打他人的男子为自己的莽撞行为付出了代价。

“小触碰”引发家长间起冲突

2019381630分许,女子张某(案件被上诉人)携六岁儿子乘坐地铁。

期间,因邻座周某某(案件上诉人)妻子贺某某抱着的三岁儿子碰触了张某儿子的面部,双方遂发生争吵。

当列车行至人民广场站时,双方口角升级,周某某击打了张某头部一下,张某随即报警。

上海市公安局城市轨道和公交分局上海火车站站治安派出所于同月19日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周某某给予二百元的行政处罚。

纠纷当日,张某经某医院验伤,诊断为:头皮软组织挫伤。

2019610日,一审法院对张某诉周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周某某赔偿张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合计2,572.38元,同时要求周某某向张某口头赔礼道歉(当庭履行)。

周某某对赔偿判决内容不服,认为张某实际并无损害结果发生,即便有也与上诉人周某某没有因果关系。张某的医疗费及误工费均与周某某无关,故其向上海三中院提出上诉。

“新”证据不具证明力

上海三中院经审理后认为,上诉人周某某的妻子贺某某虚构头部被人打伤事实,在某医院向医生虚假陈述头晕等不适就诊就医,并骗取了病假单,该行为本身就违背诚信原则与基本的道德准则,且贺某某并非本案当事人,她的病假单与案件并无关联性。该证据在真实、合法与关联性三方面均不符合法定证据要求,无法达到上诉人的证明目的。

此外,上诉人周某某是否为低保人员并不影响其法律责任的承担。 

关于侵权事实,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在案证据已经足以证明上诉人是纠纷升级和实施侵权行为并导致损害结果的过错方。即便之前双方当事人存在言语冲突,但率先动手导致冲突升级的是周某某。

对于相关损害赔偿费用的合理性,被上诉人被打伤后,当然有就诊的权利。被上诉人就诊部位在头部,与上诉人击打其头部的侵害行为有直接关联性。上诉人认为其击打的是被上诉人头部右后侧,上诉人CT检查出的头部阴影、右前额等就诊与其行为无关,是对于伤害后果的狭隘理解。

综上,上海三中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图片:站酷海洛

来源:周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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