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法治报:上海三中院敲响“三合一”审判后第一槌

见习记者  张叶荷

通讯员  张文姣

本报讯  近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敲响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并实行刑事、民事、行政“三合一”审判后的第一槌,通过互联网在线庭审方式开庭审理一起要求履行环保监管职责行政案件。该案由上海三中院副院长俞秋玮、民庭(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姚建中、民庭(环境资源审判庭)法官姚佐莲组成合议庭,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苏国栋、长宁区生态环境局副局长王军伟作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在线出庭应诉。案件将择日作出裁判。

2001116日,某餐饮公司成立,经营范围为中型饭店,店面位于居民楼下。20019月,该公司通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201810月,应某通过12345热线投诉,认为其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要求环保部门依法责令改正。长宁区生态环境局经调查,于20181112日进行答复,认为该地址的餐饮经营行为未出现法律规定的重大变动现象,不属于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无需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某向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2019412日,市生态环境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驳回应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据此,应某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判决驳回应某的诉讼请求。应某仍不服,向上海三中院提出上诉。

在庭审中,应某认为,餐饮公司认可实施改造,应当认定为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环保部门未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进行监管。环保部门则认为,餐饮公司在2001年获得环评审批。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就该建设行为重新报批环评。《上海市建设项目变更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工作指南(2016年版)》进一步细化规定,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五个因素中的一项或一项以上发生可能导致重大变动的情况,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界定为重大变动。而环保部门经过调查确认,餐饮公司并未发生上述重大变动。并且,餐饮公司经过对产生的油烟通过油烟净化设施高空排放等改良措施,减少了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因此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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