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法治报:沪首例违规披露重要信息案一审宣判 4被告分别获刑3个月至1年 并各处罚金

见习记者  张叶荷  通讯员  高卫萍  张文姣

本报讯  近日,由上海市第三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上海市首例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案件在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最终,上海三中院以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任某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20万元;对直接责任人员林某某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0万元;对直接责任人员盛某和秦某某均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3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该案是上海三中院依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131日下发的《关于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金融刑事案件管辖的规定》审理的首起金融刑事案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7月,上海某股份公司全资子公司厦门公司与江西某公司签订了《项目施工合同》,后因未支付保证金等原因,合同未生效,应由厦门公司完成的项目未实际开展。同年10月,上海某股份公司为虚增业绩,由时任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任某某决定将该已由其他公司完工的整体项目的80%工程量收入违规计入上海某股份公司三季度报表,由厦门公司副总经理盛某安排厦门公司提供虚假的工程、财务数据,上海某股份公司财务经理秦某某依据上述数据编制三季度财务报表,交该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林某某签字确认。当月28日,上海某股份公司将三季度财务报表对外披露。经鉴定,上海某股份公司共虚增主营收入7267万元,占同期披露主营收入总额的50.24%;虚增利润1063万余元,占同期披露利润总额的81.35%;虚增净利润797万余元,将亏损披露为盈利。20199月至10月,被告人任某某、盛某、秦某某、林某某分别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上海某股份公司作为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具有严重情节;被告人任某某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林某某、盛某、秦某某作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4名被告人犯罪后均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均可以从轻处罚。4名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且均已缴纳了罚款或罚金,依法可从宽处理。据此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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