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环保联合会与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长兴分公司、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大气污染责任纠纷公益诉讼案公告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2020)沪03民初274

 

本院于202083日立案受理原告中华环保联合会与被告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长兴分公司、被告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大气污染责任纠纷一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现予以公告。依法有权提起诉讼的其他机关和社会组织可以在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参加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列为共同原告;逾期申请的,不予准许。

联系人:姚佐莲,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庭(环资庭),审判员

联系电话:021-58951988-24101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衡路988

特此公告。

 

附:民事起诉状

 

二○二○年八月七日

  起 诉 状

 

原告:中华环保联合会

法定代表人:谢玉红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和平里14区青年沟东路华表大厦6

电话:010-51230019

被告一: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长兴分公司

负责人:李洪明

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凤滨路666

联系电话:021-56856666

被告二: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连宇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3470

联系电话:021-58396666

 

案由:大气污染责任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一承担自2005年至今室外喷漆所造成大气污染的替代性修复的费用16,457.7万元(具体数额以评估鉴定报告为准,目前暂按上述数额主张,估算方法见附件一)

2、请求判令被告一在上海市市级以上媒体(媒体名称需报法院审核同意)刊登声明向受到污染影响的群体及社会各界赔礼道歉;

3、请求判令被告一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工作人员的交通住宿费用、律师费及评估鉴定费用(以一审法庭调查结束前实际发生数额为准,目前暂按50万元主张)

4、请求判令被告一与被告一共同承担上述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

一、违法事实

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振华集团”)隶属于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长兴分公司(以下称“长兴分公司”)是振华集团最大的生产基地,位于上海市崇明区长兴岛西南侧,占地约5000亩,主要从事各类港口机械和钢结构生产。

第一轮中央环保督察以来,长兴分公司共被上海市、崇明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立案处罚14次,责令改正1次,其中因露天喷漆被罚6次,因危险废物管理问题被罚4次,因偷排废气被罚2次,因未批先建被罚1次,通过雨水排口偷排污水被罚1次,因无组织排放责令改正1次。这些环境违法行为既有建设项目未批先建等手续问题,又有环保设施不正常运行、废气无组织排放等管理问题,还有擅自偷排废气、超标排污,甚至同类违法行为屡次发生等问题。

其中,群众反映最强烈的是该基地大气污染问题。该基地60%左右的喷漆是露天作业,每年露天喷漆使用240万升左右的油漆和60万升左右的稀释剂,这些露天喷漆工序没有任何污染防治设施,对周边环境和群众生产生活造成严重危害。

早在2002年原上海市环保局批复的环评中,就对长兴分公司喷漆工艺大气污染防治提出了明确要求,但长兴分公司及振华集团一直没有落实到位。时隔17年之后,还认为生态环境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是不能完成的任务。振华集团作为中央企业,环境保护法律意识淡薄,对地方生态环境部门正常监管不配合,社会责任严重缺失,对周边群众的正常诉求漠不关心,长期以来忽视环境保护。

显而易见,二被告的所作所为对自然生态环境、周边人民群众的健康与财产安全以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了严重的损害和持续的环境风险。

二、起诉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进行检举和控告”。《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

符合前款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

依法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行为,原告可以请求被告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三、原告资格

中华环保联合会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民政部注册的全国性社团法人,是由一批热心环保事业的人士、企业、事业单位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的、全国性的社团组织。中华环保联合会紧密围绕维护公众和社会环境权益,充分体现“大中华、大环境、大联合”的组织优势,力求发挥政府与社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以促进中国环境事业发展,推动全人类环境事业的进步为己任。

《中华环保联合会章程》中明确规定其主要任务之一为组织和协调各方面的社会资源,共同参与环境事业,加强社会监督,维护公众环境权益,协助和监督政府实现国家环境保护目标,促进中国环境事业发展。

中华环保联合会作为民政部注册的社团法人,具有独立的民事权利和行为能力,是中国境内维护环境权益的合法民事主体,面临不特定主体环境权益受损的严重情形,在国家自然资源受到侵犯之际,我们有责任、有义务向贵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此致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中华环保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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