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与刘世龙、上海洋码头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调解协议公告

上 海 市 第 三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2020)沪03民初333

 

本院于2020917日立案受理公益诉讼起诉人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与被告刘世龙、被告上海洋码头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一案。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于202117日达成调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九条之规定,现将调解协议予以公告。公告期三十日。

 

联 系 人:丁晓华、张逸  民庭

联系电话:021-58371077021-58371079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衡路988

特此公告。

二○二一年一月七日

 

附:1、民事起诉状

    2、调解协议

 

民事起诉状

 

公益诉讼起诉人: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被告:刘世龙,,19881220日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饶平县新丰镇泮洋洋华十四巷9号,住日本国埼玉县朝霞市本町一丁目82号朝霞202号室。

被告:上海洋码头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江场三路931301室。

法定代表人:曾碧波,执行董事。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刘世龙停止销售日本新泻县生产的清酒;

2.判令被告刘世龙在省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3.判令被告上海洋码头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采取删除链接、屏蔽等必要措施,停止在“洋码头”平台上销售日本新泻县生产的清酒;

4.判令被告上海洋码头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在省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主动履行电商平台责任,加强对“洋码头”平台内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进口食品的技术筛查和日常监管。

事实和理由:

被告上海洋码头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系电子商务经营企业,其经营的“洋码头”电子商务平台主要经营包含进口食品在内的各类进口商品。被告刘世龙系“洋码头”平台内经营者,销售来自日本新泻县生产的清酒等进口商品。2011312,日本福岛核电站发生核泄漏事故后,我国国家质检总局于201148日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从日本进口食品农产品检验检疫监管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11年第44),规定从当日起禁止从日本新泻县等都县进口食品、食用农产品及饲料,该公告现行有效。2015年至今,被告刘世龙违反国家质检总局上述规定,在“洋码头”电子商务平台上销售日本新泻县生产的清酒,侵害不特定国内消费者人身健康安全,被告上海洋码头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明知其平台内经营者销售上述食品,仍然为其提供电子商务技术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请求两被告连带承担相应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之规定,依法公告三十日内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提起诉讼,现向你院提起诉讼,请依法裁判。

调解协议:

一、被告刘世龙停止在中国境内销售日本国新泻县生产的清酒,并且承诺今后不再在中国境内销售日本国新泻县生产的清酒;

二、被告刘世龙在调解协议达成后三十日内,在正义网上公开赔礼道歉(赔礼道歉内容须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审核后予以发布);

三、被告上海洋码头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采取删除链接、屏蔽等必要措施,停止在“洋码头”平台上销售日本国新泻县生产的清酒;

四、(一)被告上海洋码头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在调解协议达成后三十日内,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机制,采用技术手段及时对接海关总署有关禁止和限制进口商品的公告,全面掌握商品禁止和限制进口的政策要求;(二)被告上海洋码头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在掌握海关总署上述政策信息后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平台内在售商品的管理,及时关闭相关禁止和限制进口商品的展示及交易页面,根据行政监管要求将有关情况报送相关部门,敦促平台内经营者做好召回等处理措施,并做好向相关行政监管部门的报告工作,协助消费者追究平台内经营者责任;(三)被告上海洋码头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在掌握海关总署上述政策信息后及时采用技术手段在洋码头网站首页醒目位置及时发布进口商品的质量风险监测信息(包含行政监管部门发布的预警信息、禁止进口或限制进口的商品名录等),方便消费者和行政监管部门查询和监督。

阅读次数:172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