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与詹少林、詹绍丽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调解协议公告

上 海 市 第 三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2020)沪03民初254

 

本院于202078日立案受理公益诉讼起诉人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与被告詹少林、被告詹绍丽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一案。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于2021114日达成调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九条之规定,现将调解协议予以公告。公告期三十日。

 

联 系 人:丁晓华、张逸  民庭

联系电话:021-58371077021-58371079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衡路988

特此公告。

二○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附:1、民事公益诉讼起诉状

    2、调解协议

 

民事公益诉讼起诉状

 

公益诉讼起诉人: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

被告: 詹少林,男,198812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户籍地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洪集镇大桥村油坊组。

被告: 詹绍丽,女,198541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户籍地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洪集镇大桥村油坊组。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詹少林、詹绍丽在《中国消费者报》正版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2、请求判令被告詹少林、詹绍丽在《中国消费者报》正版刊登声明,说明销售减肥产品情况,并提示消费者停止服用;

3、请求判令被告詹少林支付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减肥胶囊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共计3,222,637;

4.请求判令被告詹绍丽对上述第三项被告詹少林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事实和理由: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以下简称市检三分院)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被告詹少林、詹绍丽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市检三分院于2020323日立案,2020327日履行公告程序。

市检三分院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1月起,詹少林为生产、销售减肥胶囊租赁上海市浦东新区宣中路62117901室、上海市浦东新区宣黄公路2585471101,并购买西布曲明、荷叶粉、枸杞粉、外包装等作为生产原材料。同年2月底起,詹少林指使詹绍丽在上述地址按一定比例将西布曲明、荷叶粉、枸杞粉混合后制成减肥胶囊,并按其发送的订单要求进行包装、打包、发货。同年4月至7,詹少林通过微信向李绿凤、周晓雪、彭礼定、韩玉珠、微信昵称“A唯一批发代理”等下家销售上述减肥胶囊,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328,000余元。202017,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判决詹少林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詹绍丽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十五万元。2020327, 市检三分院在正义网发布了公告,督促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公告期满后,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未就本案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市检三分院认为,西布曲明系国家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物质,消费者食用后具有健康风险。本案中,被告詹少林、詹绍丽在生产、销售的减肥胶囊中非法添加西布曲明成份,不符合食品安全的要求,部分消费者食用后会出现不适症状。两被告通过网络进行销售,其潜在购买者为不特定的社会公众,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八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两被告应承担消除危险、赔礼道歉的责任,并支付实际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减肥胶囊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市检三分院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依法裁判。

调解协议:

一、被告詹少林、詹绍丽在本调解协议达成后六十日内在《中国消费者报》正版刊登声明,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二、被告詹少林、詹绍丽在本调解协议达成后六十日内在《中国消费者报》正版刊登声明,说明销售减肥胶囊情况,并提示消费者停止服用;

三、被告詹少林在本调解协议达成后六十日内向公益诉讼起诉人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支付赔偿金人民币322,264;

四、被告詹绍丽对本调解协议第三项下被告詹少林应负清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案件受理费6,134元,因调解减半收取计3,067元,由被告詹少林、詹绍丽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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