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诉上海杏花楼食品有限公司、上海杏花楼食品营销有限公司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公告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2021)沪03民初109

 

本院于202121日立案受理原告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被告上海杏花楼食品有限公司、上海杏花楼食品营销有限公司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一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现予以公告。依法有权提起诉讼的其他机关和社会组织可以在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参加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列为共同原告;逾期申请的,不予准许。

联系人:鲍韵雯,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庭(环资庭)审判员

联系电话:021-58951988-24105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衡路988

特此公告。

 

附:民事起诉状

 

二○二一年二月二日

起 诉 状

 

原告: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

法定代表人:谢伯阳  职务:理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3100000500009167

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永定门外西革新里98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板井路69号世纪金源国际公寓1单元7B

 

被告一:上海杏花楼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培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75431011X0

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浦江镇恒南路1255

 

被告二:上海杏花楼食品营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培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1134504079N

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福州路3437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对生态环境的侵害,即停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包装标准的月饼;

2.依法判令两被告立即回收市面上销售的、不符合国家包装标准的月饼,消除对环境的危害;

3.依法判令两被告采取措施修复或替代性修复因其违法行为而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不能修复的,应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具体数额以鉴定评估结果为准);

4.依法判令两被告在省级以上媒体向全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5.依法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原告产生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代理费、评估鉴定费、专家费、调查取证费、差旅费等(具体以实际支出为准);

6.依法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月饼过度包装的趋势近几年愈演愈烈,原告作为长期致力于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的国家一级学会、公募基金会一直在关注月饼过度包装问题。今年中秋节时间偏后,同时撞档国庆长假,双节到来对大消费市场的叠加利好,使得不少品牌的月饼甚至出现了脱销的状况。原告在排查了不少线上、线下市面上包装较为“豪华”的月饼后,发现天猫“杏花楼食品旗舰店”上所售卖的上海杏花楼月饼不少款式的月饼礼盒涉嫌过度包装。202099日,原告通过电商平台天猫“杏花楼食品旗舰店”渠道下单了杏花楼品牌月饼,并于2020910日、11日通过国内标准物流EMS、顺丰物流将所购月饼作为样品寄至具有GB23350-2009《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以下简称现行《标准》)国家强制性标准CMA检验资质的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2020916,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出具检验报告,结果显示,原告委托其检验的杏花楼—花语月月饼礼盒的包装层数为4层,已经超过了现行《标准》所规定的3层。

随着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垃圾问题日益突出。我国668座城市,2/3被垃圾环带包围,这些垃圾埋不胜埋、烧不胜烧,造成了一系列严重危害,尤其是月饼初始包装最常使用的塑料垃圾。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球只有不到五分之一的塑料用品会被循环使用,如果把每年生产的塑料袋绑在一起,可以绕地球7圈。被告超过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包装产生造成了巨大的、无谓的浪费,一方面加大了垃圾回收、处理的成本,另一方面也对生态环境产生了不良影响,与国家的生态文明建设思想和战略相悖。《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对产品的包装应当合理,包装的材质、结构和成本应当与内装产品相适应,减少包装废弃物的产生。”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产免过度包装,组织净菜上市,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量。”第一百零五条明确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者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原告了解到,两被告的股东杏花楼食品餐饮股份有限公司还是GB/T19855-2015《月饼》,即月饼国家标准(推荐性)的起草单位之一,并且该月饼国家标准(推荐性)还明确提出了应符合“GB23350的规定”,现行《标准》也是该月饼国家标准(推荐性)的规范性引用文件之一。在这样的情况下,两被告依然生产、销售不符合现行《标准》的、存在过度包装的月饼礼盒,造成了大量的资源浪费,而处理这些包装又会产生大气、土壤、水源等污染物、给环境造成了很大的、本可避免的负担,理应承担起停止资源浪费、修复生态环境的重要责任。原告中国绿发会系民政部注册的基金会法人,其宗旨为广泛动员全社会关心和支持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事业,维护公众环境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协助政府保护国家战略资源,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人与自然和谐,构建人类美好家园。最高人民法院在(2016)最高法民再51号民事裁定书认定:“绿发会章程符合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和环境保护法保护生物多样性的要求,“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人与自然和谐、“构建人类美好家园”等内容契合绿色发展理念,亦与环境保护密切相关,属于维护环境公共利益的范畴,故应认定中国绿发会的宗旨与业务范围包含维护环境公共利益,符合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上述裁定被刊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6年第9,业已具有指导案例的法律效力。因此,中国绿发会符合我国现行立法规定的相关条件,有权以维护公共利益为目的就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两被告破坏生态,浪费资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且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GB23350-2009《限制商品过度包装标准食品和化妆品》。原告作为适格的环境公益诉讼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公正审理,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起诉人: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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