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面新闻:上海三中院发布四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销售伪劣减肥药案上榜

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确立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即针对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具有危及不特定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法律授权的机关或者社会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

黄景源 2021/03/15 19:42来源:界面新闻

在“3·15消费者权益日”到来之际,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上海三中院)发布了四起由检察机关提起的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旨在通过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发挥社会预防作用,提高生产者、经营者、网络平台等主体的法律意识,规范市场秩序。

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确立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即针对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具有危及不特定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法律授权的机关或者社会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

案例一:“毒牛肉”还在仓库,构成侵权?

被告冷某在担任某食品公司负责人期间,为牟取非法利益,于20172月中旬起,向他人购买大量无质量合格证明、检验检疫证明的美国、加拿大走私牛肉存放在仓库内,并结伙被告王某等人在仓库内安排工人将走私牛肉外包装上的外文标识擦去后改换包装放入某食品公司包装箱中,按照正规牛肉出售。同年4月,民警查获涉案牛肉约32.7吨,并当场抓获王某。涉案牛肉产品中2.2余吨牛肉检测出瘦肉精(莱克多巴胺)成分。

201711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冷某有期徒刑26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判处王某有期徒刑16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向上海三中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上海三中院经审理认为,在仓库中的“毒牛肉”虽尚未销售,但两被告行为具有向市场销售的高度现实危险性,危及社会食品安全体系,应当依法认定构成侵权并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依法判令两被告承担在本市省级纸质媒体刊登声明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案例二:跨境销售禁止进口的日本新泻清酒

被告某网络技术公司系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被告刘某于20155月入驻该平台,用户名为“邻家姐姐淘日本”。20173月,某网络技术公司在电子商务平台开始上架销售日本新泻县清酒,所有订单从日本直邮至国内消费者手中。

201148日国家质量监督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从日本进口食品农产品检验检疫监管的公告》,规定自即日起禁止从日本新泻县等都县进口食品、食用农产品及饲料。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某网络技术公司销售日本新泻县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上述公告。20209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向上海三中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经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被告刘某停止在中国境内销售日本新泻县生产的清酒并公开赔礼道歉;某网络技术公司停止在电子商务平台上销售日本新泻县生产的清酒,该公司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机制,在该公司网站首页醒目位置及时发布进口商品的质量风险监测信息等整改措施,方便消费者和行政监管部门查询和监督。

案例3:“直播带货”伪劣减肥药,危险

201511月起,被告周某从电商平台上大量购入“李茗汐”减肥药,通过更换包装、减量分装的方式,将购入的减肥药包装成三种不同减肥药产品,再通过其开设网店或通过发展代理商等方式对外销售。至20163月,被告周某通过上述方式销售减肥药所得超过20万元。经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测,涉案产品中检出氢氯噻嗪、西布曲明、酚酞等非法添加物质。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于2016929日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1万元。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向上海三中院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上海三中院经审理认为,消除危险、赔礼道歉均是法定的侵权责任承担方式,为避免涉案产品造成更多消费者权益受损,有必要及时、准确地对涉案产品及相关销售情况向社会公众进行说明,提示消费者停止服用,以达到消除危险的目的。故判令被告登报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并刊登声明,提示消费者停止服用。

案例4:刑事责任和惩罚性赔偿,可否双重惩罚?

20191月起,被告詹某林租赁房屋并购买西布曲明、荷叶粉、枸杞粉、外包装等作为生产原材料。同年2月底起,詹某林与其姐姐詹某丽按一定比例将上述原料制成减肥胶囊。同年4月至7月,詹某林通过微信销售上述减肥胶囊。后被民警抓获并查获生产原料及待售减肥胶囊共计2.7万余粒。

20201月,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詹某林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50万元;判处詹某丽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5万元。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向上海三中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经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两被告同意登报公开赔礼道歉并刊登声明,说明销售减肥产品情况,提示消费者停止服用;被告詹某林赔偿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减肥胶囊赔偿金322264元,詹某丽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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