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法官︳四个故事串联起一位法官的进阶之路

近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青年社团“三味学社”举办第一期“对话法官”交流活动。通过法官与法院青年干警对话交流的形式,为青年干警输入前辈的宝贵经历和深刻感悟,鼓励青年干警汲取榜样力量,激发前进动力,不断提升业务能力水平。

本期故事讲述人是知识产权综合审判第一庭副庭长何渊法官。何渊法官先后荣获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先进个人、全国法院办案标兵、上海法院邹碧华式的好法官等荣誉。

何渊法官分享的是在其生命中总是不经意间闪现、对其产生深刻影响的四个故事。

 

第一个故事:“回收泔脚料”纠纷案的讨论,在我的心中打开了一扇法律之窗

1995年,我刚进单位的时候,庭里会定期组织全庭法官对疑难复杂案件进行讨论,梳理办案思路。记得有一次讨论的是一位残障人士开办的公司与某宾馆之间因回收泔脚料所发生的纠纷。合同性质究竟属于服务合同还是赠与合同?众说纷纭、各抒己见,案件的结果到今天已经全然无法记得,记忆中唯一深刻的是时任二中院经一庭应新龙庭长的一段话:“办案子就是一个认识的过程,以事实为中心,以法律为准绳,就是在认识事实的基础上,寻找法律、发现法律的过程。这里的寻找法律、发现法律有两层含义,第一层意义上的寻找法律、发现法律是指找到最符合现有事实的已有法律规定,并为之适用。第二层意义上的寻找法律、发现法律是指对于现有事实没有明确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利用法的基本原理,拟制法律,创造法律。能够准确做到第一层含义的法官就是一个好法官,能够做到第二层含义的法官就是真正的‘大法官’!”老庭长的这番话对我触动很深,回首往事,那个秋日的下午历历在目。从那一天起我特别痴迷于对各种不同类型案件的讨论,在无数次的讨论中,我从旁听者变成了质疑者或者被质疑者,而在一次次的质疑和被质疑中,坚定了我寻找法律、发现法律之心。

 

第二个故事:那熟悉又陌生的软件,让我在法律的视角中不可自拔

熟悉我的人都知道,我最爱办理计算机软件案件,那是因为我喜欢玩游戏。2000年之前,市面上几乎所有的游戏我都玩过。后来工作忙了,游戏对电脑配置要求高了,我才玩得少了。但是,游戏始终是我的最爱。记得大概在2002年前后,庭里来了个新案子,是关于计算机软件界面的著作权侵权案,这在国内是首例。庭长拿到案子说:“何渊爱玩游戏,让他办。”我虽然心有疑惑,但还是接下了。计算机软件界面能否依照著作权法的作品受到保护?国内当时既无规定,也无案例。我们先找上海的专家,上海专家认为计算机软件界面相同,可以认为其目标代码和源代码基本相同,构成侵权。但凭我对游戏的理解,用不同语言编写的两个象棋游戏,界面呈现方式肯定差不多,但是,不同语言编写的源代码、目标代码,肯定不一样。因此,我带着疑惑和庭长一起到北京,拜访了中科院计算机研究中心的应明老先生。应老先生详细地回答了我的问题,介绍了美国不同时期的相关案例、法官的思路、处理结果演变的过程和考量因素。后来大家聊天,老先生很高兴,说虽然这种案子国内没有,但是,你得把事实吃透了,吃透了事实,你才能正确地适用法律。我听了后很激动,这是表扬我呢,原来玩游戏也是有用的!从那天之后,我每次玩游戏的时候总会不自觉地想起老先生的话,游戏在我的眼里也不只是游戏了,而是不同内容之间的相互法律关系、相关权利状态。实际上,就我们现在的案件而言,绝大多数案件的法律适用是明确的,关键还在于你对事实的查明和认知,究其细节、不嫌繁琐,当你把事实完整地展现在眼前的时候,绝大多数案件可以明确进行法律定性,准确地进行法律适用。

 

第三个故事:老院长的“一盆冷水”,让我知道法律的适用绝不仅仅是对法条的机械套用

2006年,我遇到了一个商标侵权纠纷。原告系“东方”“乐用”商标的权利人。被告原名“上海乐用压缩机经营部”,其经原告授权销售使用“东方”“乐用”商标的压缩机,后来被告变更企业名称为“上海乐用压缩机有限公司”,将原销售范围扩充为压缩机的生产、经营,并在广告、对外宣传中使用“东方”“乐用”“东方乐用”等侵权标识,原告遂起诉要求被告停止商标侵权、撤销被告的“乐用”字号。审理中,我认为商标侵权成立,但被告“乐用”字号是对原字号的使用,不应当撤销。这个案子我向时任分管院长吕国强进行了汇报,吕院长提了三个问题:1.被告在“上海乐用压缩机经营部”时,是经授权销售压缩机,还是经授权生产压缩机?2.被告现在还是原告的代理销售商吗?当初被告扩充经营范围、变更企业字号与其之后商标侵权的行为是否有关联,有无恶意?3.允许被告继续使用“乐用”字号,是否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这三个问题让我一下子感觉像被浇了“一盆冷水”。确实是我欠考虑了,被沿用“字号”的表象迷了眼,仔细梳理一下,可以很明显地看到,被告首先是变更了经营范围从销售商成为生产商,将企业名称从经营部变更为有限公司;其次是脱离了原告的经销渠道不再销售原告商品转为销售自己的商品了;再次是被告申请了“东方”“乐用”的商标有明显的混淆、误导的恶意;最后是被告在宣传中使用了原告“东方”“乐用”的商标。因此,被告被控侵权行为中对“乐用”字号的注册、使用,既具有明显的恶意,又不在原使用范围中,且继续使用仍有可能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所以,该案最终判决撤销了被告的字号,责令其不得在字号中使用“乐用”商标。直到今天,我还依然记得我和吕院长的那次讨论,在每次适用法律的时候,我都会问自己,你找到的那条法条适合你查明的事实吗?

 

第四个故事:从“铁姆肯”到“85C”,法律的准确适用源自于你的积累和经验

去年,光明和85C上了热搜,这个案子可以说是我对商标合理使用理解之大成,但是,这绝非一朝一夕之功,说起对商标合理使用的理解,最早源自于铁姆肯案。

铁姆肯公司(Timken)是世界知名轴承公司,但中文“铁姆肯”三个字被一家中国公司申请为注册商标。而铁姆肯公司(Timken)的英文宣传册中有“Timken is Timkens Trademark”,在中文宣传册中被翻译成了“铁姆肯是铁姆肯公司的商标”。后来,中国公司以商标侵权提起诉讼,铁姆肯公司则辩称其是属于对中文文字的合理使用,不属于商标侵权。虽然原告对该节诉称事实最终撤回了,但什么是商标的合理使用,这个问题在我心中扎了根。

2014年我碰到了涉及“解百纳”的案件。“解百纳”是法语音译,原本是一种葡萄的品种,最早由张裕音译后使用于葡萄酒上,后来张裕将其注册为“解百纳”商标,随即各大葡萄酒厂商纷纷提起“解百纳”商标的行政无效申请,最后在国家商标局的主持下,全国六大葡萄酒厂商达成协议,张裕持有“解百纳”商标,并授权其余五家葡萄酒厂商普通许可使用,且无需缴纳授权费。这个案子就是在上述背景下,张裕针对五家葡萄酒厂商之外提起的侵权诉讼。而被告的抗辩意见就是其对“解百纳”的使用属于对于葡萄品种的合理使用。当时,不同法院有结果完全不同的判决。虽然本案二审中张裕出于整体考量撤回了一审的诉讼,但是对于商标合理使用如何认定依然使我陷入了思考之中。

最后一个案子就是“光明85C”案。这个案子有很多报道,有两点最重要:其一是注册商标标识与抗辩合理使用的通用标识之间的区别性特征,既增强了注册商标标识显著性及获得注册的可能,亦限制了其获得注册后的商标的保护范围。此时,不宜以“视觉上基本无差异”认定两者构成相同,而应当以上述显著区别认定两者属于近似标识,并在比对中引入混淆要件,作为是否构成侵权的判断标准。其二,合理使用抗辩应当在比对被控侵权标识与涉案注册商标相似程度、具体使用方式的基础上,分析被控侵权行为是否善意、合理、不混淆后作出综合判断,以合理界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达到商标专用权和公共利益之间平衡。

回过头看,一路走来,喜欢也好,被感召也罢,让我觉得对于任何一项工作,如果将自己全身心地投入进去,会给你丰厚的回报。

 

PartII:问与答

1.如何提高庭审驾驭能力?

庭审时的底气来自于前期的准备工作以及经验积累出来的敏锐的洞察力。所以庭前功课要做足、做深,在阅卷时就要提炼出双方当事人可能存在的争议焦点,在庭审时要注意抓住问题核心,并通过提问去进一步确认相关事实,更好地实现庭审实质化。

 

2.如何培养您提到的洞察力?

要学会从原被告视角看问题,梳理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从不同面看问题,更为宽广,也能更好达到平衡点,一槌下去胜败皆服。平时要注重“训练”,比如今天我们的交流中就涉及很多法律问题,要善于思考。此外,还要多参加讨论,要大胆表达观点,只有表达,才会有回应,不要盲从,最重要的是要有自己的思考和观点。对法律的感悟源于对生活的感悟、对生活的理解,所以要热爱生活,去接触社会和不同的人,才能更好体会别人,你处理的案件才更容易得到当事人的理解。

(策划:机关团委,文字整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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