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受行政审判的温度

解决实际诉求,化解实质争议,体会司法温度,是行政案件当事人内心对司法裁判者的期待。星星之火,亦可燎原。行政法官就是点点星火,通过审理的每一起案件传递着司法的温度。这温度,是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感受度、满意度,以百姓之心为己心;这温度,是设身处地理解当事人的换位思考,以他人之心为己心;这温度,是日常的每一次接待倾听、每一页卷宗阅看、每一场开庭审理、每一点协调推进,尽职尽责不负己心。

老者有其养

“谢谢上海三中院的法官!我来上海打工十几年了,为了能在60岁拿到养老金,我已经奔走了三年多,终于在你们这儿给解决了!”

这是一起不服社保稽查告知案件。他是一名普通的外来务工人员,为了让用人单位一次性为其补缴五年的社会保险费,自2017年开始多次向社保机构提出申请,但均被社保机构告知,因未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证明一次性缴纳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不符合办理条件。

为了提供文书材料,他历经2次民事诉讼、3次劳动仲裁,穷尽了所有可能的救济途径,但社保机构仍认为材料不符合规定,不予办理。

开庭时,他那因奔波而疲惫的脸庞、因焦急而无助的眼神、因无奈而略带怨气的陈述,深深触动了我。

社保机构执行相关规定可能过于严苛,如果就案办案,他的实际问题不仅无法解决,还会积累矛盾。民生问题无小事,一枝一叶总是情。为此,合议庭决定着力开展协调化解工作,反复沟通、搭建平台、渐进协调,最终达成最优的化解方案,他的夙愿终于得以实现,也才有了文章开头的那一幕。

弱者有其助

“一审法院简直在瞎判、事实都没查清.....我的当事人是承租人,房屋被登记在他人名下,我们怎会对房屋登记行为没有诉权?二审法院不要包庇一审,要公正裁判!”一对母女的代理律师在法庭里突然提高嗓门说道。

这是一起售后公房所有权转移登记案件。案外人与公房管理部门签订公房出售合同、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予以核准,将涉案房屋所有权登记在案外人名下。上诉人母女既非涉案房屋登记行为的相对人,也非公房出售合同的相对方,一审法院的认定并无明显不当。

我试图向其进行法律释明,上诉人及代理人不仅不接受,还激起他们更大的不满,言辞更加激烈,第一次的谈话就这样“不欢而散”。好心的释明虽换来上诉人的误解,但一想到上诉人母女手中那真假难辨的公房租赁凭证,心里总是不够踏实,也许本案另有隐情?

为此,我和法官助理决定实地调查,发现管理涉案公房的物业公司早在几年前已经变更,上诉人持有的租赁凭证是原有物业公司核发的,而新物业公司档案材料中反映的房屋承租人确非上诉人。随后,我将上述调查内容及时告知上诉人,并向其释明只有先行解决其与案外人的民事争议,才有可能具有提起本案诉讼的主体资格。上诉人这才搞清楚问题的症结,并连连称谢,表示会选择正确途径维权。几天后,一份先行解决民事争议、本案无继续诉讼必要的撤诉申请书出现在我的案头......

居者有其屋

叮铃铃…办公桌前的电话突然响起,“法官,帮帮我吧,我和儿子没处居住、快点把补偿款发给我们!”我一边听着电话,一边快速回忆着案情……

这是一起要求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案件。上诉人对涉案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效力并无异议,也依约履行了搬迁义务,但因上诉人与原审第三人对房屋征收补偿款如何分配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房屋征收补偿款至今未能发放,一审法院依法驳回了上诉人要求向其个人支付全部补偿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二审审理中,我曾召集各方当事人查明案情、听取意见、询问协调意愿,但因上诉人情绪波动较大、家庭矛盾较深,数次协调无果,各方当事人均向法院表示不愿意协调。

案件处理的走向似乎只有判决了,但一接到上诉人的电话,我立刻决定协调难度再大也要试,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化解纠纷,上诉人的诉求才能最快得以实现。为此,我和法官助理分别多次与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电话沟通、了解各方真实诉求、提出较为合理的化解方案,组织所有当事人及征收部门的相关工作人员磋商签约细节。终于,功夫不负有心人,上诉人户内达成一致、签署家庭内部分配协议,房屋征收部门也当场表示将尽快办妥后续报批手续、发放补偿款,而这距离签订涉案征收补偿协议已近两年。

回想起当事人脸上绽放的舒心笑容、那份意外收获的撤诉申请、协商一致时的如释重负,那一刻行政审判是温暖的、生动的、有力的。上海三中院行政审判法官们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的故事还在法庭内外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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