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法治报:赔了夫人又折兵!内幕交易成交8.37亿元,亏损1.39亿元!三人获刑

2021616日下午,上海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三中院)公开宣判一起犯罪金额高达8.37亿余元的内幕交易案,一审以内幕交易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判处被告人李某、车某某均为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上海三中院经审理查明,广东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系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2016年,该公司为转型发展,拟开展金融业务并寻找相关并购标的。同年94日,经时任某财富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现已注销,以下简称财富集团)董事长、被告人吴某某介绍,A公司董事长宁某某与某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董事长陈某相识。次日,吴某某至B公司向陈某等人介绍A公司的相关情况,之后又将《B公司2015年度工作报告摘要》等资料通过邮件转发给A公司对外投资负责人刘某某(已判刑),撮合双方开展股权合作。

同年913日,经吴某某安排,B公司董事长陈某等多名高级管理人员至A公司考察并与A公司达成股权合作的意向。吴某某作为双方股权合作的居间介绍人,参与当日考察并知悉上述意向。201713日,A公司发布资产收购重大事项停牌公告。同年225日,A公司发布关于受让暨增资B公司涉及关联交易的公告,并于同月27日复牌。本次A公司与B公司股权合作事项为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6913日至2017225日,吴某某系内幕信息知情人员。

20169月中旬,被告人吴某某在公司会议上将上述内幕信息告知财富集团财务总监被告人李某、交易部负责人被告人车某某等员工。在吴某某指令下,财富集团通过实际控制的9 个证券账户大量交易A公司股票,具体由李某负责财务部开立证券账户、调拨资金及融资付息等;由车某某负责交易部进行股票交易。2016914日至1230日,财富集团通过上述证券账户共计买入A公司股票9,747万余股,买入金额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8.37亿余元,截止20181126日全部卖出,其中敏感期内卖出1,548万余股,卖出金额1.35亿余元,A公司复牌后卖出8,198万余股,卖出金额5.62亿余元,共计亏损1.39亿余元

2020519日,被告人吴某某、李某、车某某分别在住处经侦查机关传唤到案。

上海三中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作为财富集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系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在对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决策并指使被告人车某某等人交易该证券,被告人李某、车某某作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负责涉案账户资金划拨、账户开立、融资付息以及证券交易,其行为均已构成内幕交易罪。在共同犯罪中,吴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李某、车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三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且均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据此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释法】

单位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交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只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应按照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定罪处罚:(一)证券交易成交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三)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四)三次以上的;(五)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本案中,单位通过其实际控制的证券账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共计买入A公司股票9747万余股,买入金额共计8.37亿余元,虽然造成亏损1.37亿余元,但符合上述第(一)项的规定,且远超定罪标准的数额,社会危害性较大,应当按照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追究单位及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案中,虽然单位在刑事立案前已被注销,公诉机关对单位未予追诉,但仍应追究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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