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亚娟院长主持审理一起工伤保险行政上诉案并在当庭宣判后进行法律释明

2021616日下午,上海三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工伤保险资格认定及行政复议上诉案。上海三中院院长陈亚娟担任审判长,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费予清、上海市虹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蔡正茂作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该案在中国庭审公开网进行同步直播,上海市人社局与各区人社局共设17个分会场,市人社局法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人及各区人社局负责人、法治部门和工伤认定部门工作人员通过网络直播的形式旁听了庭审全过程。

陈某系上诉人上海某保安公司的员工,被安排在嘉定某高校从事保安工作。201812261905分,陈某下班骑电动自行车回家,途经嘉罗公路博乐路口西约100米处发生交通事故致伤(嘉定交警支队认定陈某在此次事故中无责任),经医院诊断为左髌骨骨折。因该保安公司注册地在虹口区,经陈某申请,虹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陈某所受伤害属于认定工伤范围。而保安公司认为陈某已于当日14:00下班,19:05发生交通事故不属于上下班途中,事故发生路段无法认定属于其下班正常交通线路,不应认定为工伤。庭审中,合议庭充分听取了双方诉辩意见,并对相关争议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询问与核实。合议庭评议后一致认为,保安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陈某于14:00下班;根据陈某实际居住地、工作地、事故发生地,并结合事故发生时间,陈某的下班路线为合理路线,虹口人社局工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市人社局的复议决定符合法律规定,遂当庭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合议庭在当庭宣判后进行了判后释明。陈亚娟院长指出,工伤保险制度的目的在于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其中给工伤职工以救治和补偿,是工伤保险制度的目的,也是工伤保险制度的核心。上下班途中是职工工作的延续,保障因工伤害的及时有效救济是法治精神的应有内涵。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并承担相应责任,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也是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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