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三中院审结首例单位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案

       近日,上海三中院依法公开宣判一起涉及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案件,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被告单位某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22万元;该公司直接负责主管人员被告人英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该案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22年4月9日实施后,该司法解释审结的单位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案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单位某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成立以来长期从事乐器及其配件的零售、批发、进出口等业务。2010年,单位负责人决定收购含象牙键皮古钢琴20余台,后又将上述古钢琴对外销售。从该贸易公司查获的涉案象牙键皮经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鉴定,均为现生象牙制品(源于亚洲象和非洲象的象牙),净重共计5,308克。经上海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象牙制品的价值合计22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单位某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和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英某明知我国禁止非法象牙及其制品贸易,仍收购和出售含象牙键皮的二手钢琴,情节严重。被告单位及被告人英某的行为均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法院综合考虑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该案中,上海三中院依法适用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司法解释,既以价值作为基本定罪量刑标准,又全面考虑案件有关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阐释了依法惩治犯罪与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理念,彰显了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物多样性的决心和力度。

(民庭 朱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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