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三中院对首例仅针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提出上诉的案件作出终审裁定

   近日,上海三中院对首例仅针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提出上诉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二审裁定。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下半年起,被告人吴某丽为牟取非法利益,经与他人商议后,由张某某(另案处理)联系购买非食品原料,后由刘某某(另案处理)在某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二楼房间内,生产非法添加该原料的咖啡。嗣后,吴某丽将所生产的咖啡寄至缪某某(另行处理)处,由缪某某根据吴某丽与他人共同经营的网店店铺订单进行包装发货。至案发,共计销售咖啡30余万元。2021年10月29日,公安机关在吴某丽住处查获手机2部、各类咖啡312袋;在某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二楼房间内,查获各类咖啡1,119袋、白色粉末1袋、包装纸5卷以及25公斤咖啡固体原料1袋等。经鉴定,上述查获的各类咖啡及白色粉末中均检出非食品原料成分。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丽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且有其他严重情节,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综合相关量刑情节,遂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吴某丽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80万元。针对一审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判决吴某丽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惩罚性赔偿金20万元,并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一审宣判后,吴某丽对刑事判决部分未提出上诉,但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不服,以惩罚性赔偿金过高为由向上海三中院提出上诉。

   上海三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吴某丽的犯罪行为对不特定消费者造成食品安全潜在风险,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其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应依法承担惩罚性赔偿、公开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原判在综合考量吴某丽的主观过错程度、违法次数和持续时间、受害人数、损害类型、经营状况、获利情况、财产状况、刑事处罚等各因素的基础上,酌定判处吴某丽承担惩罚性赔偿金20万元并无明显不当。吴某丽及其辩护人关于惩罚性赔偿金过高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采纳,遂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刑庭 高卫萍、王思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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