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晚报:上海首例人为干扰环境质量监测刑事案件,判了!

废水自动监测设备进样管道加装自来水管路,干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数据,导致数据失真,以为能“瞒天过海”?日前,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提起公诉,沈某某被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该案是本市首例干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致使检测数据失真的刑事案件,也是上海检察机关积极贯彻落实最高检联合公安部、生态环境部开展的“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和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重要成果。

案件回放

沈某某是第三方环保服务公司在线监测部门负责人。2011年起,为解决客户公司废水在线监测设施数据报错等问题,沈某某擅自设计并在该客户公司相关设施进样管道上加装自来水管路,干扰采样数据真实性。后沈某某在明知该客户公司已被列入本市重点排污单位的情况下,仍安排部门员工按照原管路布局,对废水自动监测设施及管道线路进行拆卸、重装,继续干扰采样数据真实性。

经检测,加装自来水管路导致该客户公司的在线监测数据严重失真,不能准确反映其外排污水的化学需氧量、氨氮浓度值。

案件办理

三分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作为从事环境监测设施维护、运营的人员,违反国家规定,明知环境监测设备不能擅自改动,仍采用在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进样管道上加装自来水管路方法,干扰自动监测系统的数据采集功能,致使在线监测数据严重失真,无法准确反映排污单位外排污水的化学需氧量、氨氮浓度值,且该失真数据已上传至上海市生态环境污染源综合管理系统自动监控等平台,致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失去有效监管,应当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市检三分院高孝义副检察长出庭支持公诉。三中院采纳三分院指控的全部事实及量刑建议,并当庭宣判,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被告人沈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被告人沈某某当庭表示认罪认罚,悔罪服判。

检察官提示:

重点排污单位与第三方运维公司均应当提升法治意识和生态环境意识,确保污染源环境质量自动监测设施正常运行,不得通过非法手段干扰在线监测数据真实性。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提高责任意识,落实监管职能。外包服务不是“一包了之,一包了事”,应当建立健全外包服务尤其是环境质量在线监测设施运维工作的监督管理体系。

第三方运维公司应当加强员工法治教育和普法宣传培训,教育员工牢记法律、恪守法律,规范员工日常运维流程与手续,建立健全服务手册、服务日记等机制,强化与被服务单位的沟通联络,信息互通。

新民晚报记者 郭剑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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