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法治声音:上海“1+4”两级法院发布环境资源典型案件

6月2日上午,在世界环境日即将到来之际,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与金山区人民法院、青浦区人民法院、崇明区人民法院和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联合召开“环境司法助力生态文明建设——2023年上海“1+4”两级法院环境资源案件新闻发布会”。上海三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俞秋玮通报两级法院环境资源案件“三合一”审判实践情况,上海三中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丁晓华、金山法院副院长吴智永、青浦法院副院长章晓琴、崇明法院副院长杨庆堂、上铁法院专职审委会委员王战资分别通报本院环境资源典型案例。

此次新闻发布会通报上海三中院及金山、青浦、崇明、上铁法院四家基层法院环境资源案件“三合一”审判实践情况。自2022年1月至2023年5月,五家法院共受理环境资源案件465件,其中包括刑事案件219件、民事案件50件(含民事公益诉讼3件及司法确认案件25件)、行政诉讼案件67件(含行政公益诉讼1件)、非诉行政强制执行案件129件;共审结环境资源案件390件。

“十四五”时期,我国生态文明建设进入了以降碳为重点战略方向、推动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实现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由量变到质变的关键时期。上海“1+4”两级法院办理的“三合一”环境资源案件主要呈现以下四个方面特点:

一是收案数量呈“一降两升”。2022年5家法院受理的各类环资案件中,刑事案件占比最高,占全部案件数的47.1%,但该类案件数量同比下降43%,说明不断加大的刑事法律手段对于遏制和预防犯罪发挥出积极作用;行政案件数量同比上升25.8%,体现了行政机关对生态环境资源的监管力度不断加强;民事案件数量同比上升20.7%,反映了人民群众在生态环保领域的维权意识不断提升,对优美生态绿色环境的需求不断增长。

二是环境资源案件所涉类型多样。刑事案件中,资源保护类案件居多,占刑事案件的92.96%。主要集中在水生生物资源、矿产资源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领域。除传统的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非法采矿罪、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等罪名外,其他刑事罪名也出现涉环境因素。如在沈某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案中,被告人通过改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进样管道干扰污染物排放监管;民事案件中,除常见的空气、水、土壤、绿化、采光、噪音等环境污染纠纷外,还出现因喷洒农药产生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行政案件中,主要涉及企业违法排放污水、废气等环境执法领域,以及不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要求撤销环评意见;公益诉讼中,既有因生物资源经济损失责任承担问题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还有检察机关对某街道办履行生态环境监管职责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

三是环资行政案件与民事案件调撤率高。对环境资源行政和民事案件着力化解矛盾,实质性化解争议。如在检察机关诉龚某某民事公益诉讼案中,法院通过释法明理等多种方式妥善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转化为合作,引导行为人主动履行生态修复义务。又如,前述检察机关诉某街道办履行生态环境监管职责的行政公益诉讼中,法院督促街道办履行清除垃圾整改责任,检察机关查看确认被告已履行职责而撤回起诉,案件得到实质性化解。

四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机制有效运行。在受理的25件司法确认案件中,21件由检察机关作为申请人提起,4件由生态环境局等行政机关职能部门作为申请人提起,检察机关作为支持机关参与磋商。如一起区生态环境局、某公司申请确认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效力案中,两方就占绿毁绿行为的责任承担达成磋商协议,经法院司法确认后,某公司修复绿化带的义务很快得到有效监督落实。该案从检察机关发现违法行为到行为人生态修复结束仅为6个月,快速处理确保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及时追责到位、赔偿到位、修复到位的效率。

坚持服务大局、保护优先、生态修复、多元共治,共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家园

上海三中院和金山、青浦、崇明、上铁四家基层法院始终坚持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准确把握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新理念,积极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共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家园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为提高环境资源案件审判成效,主动融入高质量发展大局,建立常态化环资审判一、二审交流机制,致力统一裁判尺度,妥善处理环资纠纷;建立“双碳”目标法治保障研究基地,制定碳中和示范区司法服务保障意见,积极研究前沿法律问题,为实现“双碳”目标切实发挥能动司法作用。同时坚持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切实维护人民环境利益。

一是立足审判服务大局。全面树立和践行“两山”理念,司法服务保障生态文明建设。崇明法院在区生态环境局诉上海某公司行政罚款案中,对持续数年季节性使用废板材燃料作业并直排废气致大气污染的违法行为,支持生态环境局处罚决定。金山法院在区生态环境局申请对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环保行政强制执行案件中,对从事喷漆生产的被执行人将未经验收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投入生产的行为,依法准予行政处罚决定强制执行,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环保义务,促进减污降碳协同增效。

二是依法严惩违法犯罪行为。面对社会中层出不穷的新情况新问题,强化环境司法严的基调不放松,通过“三合一”审理加强对环境的整体保护。三中院在审理检察机关诉某贸易公司、尤某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案中,适用新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加大对单位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惩治力度,判决单位和负责人共同承担刑事责任。上铁法院在审理某中心诉陈某某等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中,明确处于源头环节的行为人未起到源头控制作用的,应承担主要责任,以此促进环境污染源头治理。

三是注重生态环境修复。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强化生态环境保护,是做好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行动先导。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强化保护优先,不断探索环境资源审判独有的裁判执行方式,为不同类型的自然环境、生态系统提供全方位修复选项,贯彻落实修复性司法理念。上铁法院在审理检察机关诉王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中,判决被告将涉案金毛狗脊植物送回福建原生环境进行原地保护。青浦法院在审理生态环境局与某公司生态损害赔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案中,确认该公司通过补植复绿的方式对非法排放废水造成的损害后果进行替代性修复。

四是推动多元共保联治。在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战略的大框架下,注重与长三角地区法院多元协同共治,与政府相关部门通力合作,共护长三角生态环境。崇明法院在一起检察机关与胡某某等申请司法确认案中,胡某某跨域非法采砂破坏长江环境,被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以非法采砂罪判处承担刑事责任后,崇明法院依法确定胡某某民事赔偿责任范围。又如区海塘管理所诉某建筑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中,崇明法院联合区河长制办公室共同开展滩涂腾退整治工作。

五是强调“审理一案教育一片”。坚持以典型案例为抓手,延伸环资审判职能,发挥法治宣传效果。三中院在李某某诉生态环境局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一案中,开展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行政执法人员与群众旁听、检察机关讲评的“三合一”实践活动,切实将案件审理变成“法治公开课”。青浦法院在凌某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中,前往破坏生态案发地开展巡回审判,用身边发生的鲜活案例向当地村民进行“零距离”普法。金山法院在丁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中,结合《长江保护法》实施,督促非法捕捞水产品责任人员主动购买鱼苗,与检察院、公安分局等单位联合开展增殖放流活动,并向当地渔民、村民开展禁用渔具普法宣传。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中国式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要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站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度谋划发展。生态文明建设是关乎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大计。最高人民法院张军院长强调,人民法院要不断完善环境资源审判体制机制,提升生态环境保护司法水平,积极发挥典型案例的作用,增强法治意识和环境意识,为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作出更大贡献。

上海三中院及金山、青浦、崇明、上铁四家基层法院将始终坚持良好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这一基本民生观,充分发挥法院司法职能作用,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努力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提供更加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记者 陆慧

编辑 张军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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