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三中院宣判首例涉洗钱犯罪案件

2021年1217日,上海三中院公开开庭审理市检三分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尤某某涉嫌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洗钱罪,被告人王某余、周某某、刘某某、曹某某、王某贵涉嫌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一案,并当庭作出一审判决,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对被告人尤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以洗钱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对其余五名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至一年九个月不等并处罚金;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扣押在案的冷冻肉制品及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等予以没收

经审理查明,20213月至同年5月间,为牟取非法利益,被告人尤某某受货主指使,招募被告人王某余、刘某某,与被告人周某某、曹某某、王某贵等共6人,于同年328日共同驾乘“津阳68”船从福州连江出发。同年428日,经被告人尤某某使用接头暗号联系,“津阳68”船行驶至我国领海外海域,从一艘不明国籍的船舶接驳冷冻品后绕关走私入境。期间,被告人尤某某负责联系货主、船员管理、轮机维护,被告人王某余负责驾驶船舶,通过交替使用两套AIS系统逃避海关监管;被告人周某某、刘某某、曹某某均系水手,负责拉缆绳、接驳货物;被告人王某贵系水手兼厨师。同年517日,被告人尤某某为掩饰、隐瞒走私犯罪所得的来源与性质,向货主提供他人的银行账户,用于收取走私犯罪所得,再向其他船员进行发放。同年526日凌晨,上述6名被告人驾乘载有冷冻品的“津阳68”船返航时,被崇明海警局查获。经中国检验认证集团上海有限公司认定,上述走私冷冻品共计254.346吨,均为国家禁止进口的货物。

上海三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尤某某、王某余、周某某、刘某某、曹某某、王某贵为牟取非法利益,共同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受他人指使驾船至我国领海外水域接驳我国禁止进口的货物并非法运输入境,数量达254余吨,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被告人尤某某为掩饰、隐瞒走私犯罪的所得的来源和性质,提供资金账户收取违法所得,其行为构成洗钱罪。被告人尤某某在判决前一人犯数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法院综合犯罪事实和六名被告人均具有的从犯、坦白、认罪认罚情节,以及各被告人的退赔情况和被告人尤某某的犯罪前科等,决定对各被告人均减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本案系《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后上海三中院审理的首例涉洗钱犯罪案件。《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后,洗钱罪不再仅仅针对第三方协助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收益的行为,被告人自行掩饰、隐瞒转移违法所得的行为亦可构成洗钱罪。本案中,被告人尤某某为掩饰、隐瞒走私犯罪的所得的来源和性质,提供案外人资金账户用于收取违法所得,构成洗钱罪,应与其构成的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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