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铁中院提出“四完善”促进认罪案件被告人服判息诉

上铁中院刑庭在分析2011年以来的刑事上诉案件数据中发现, 71.43%上诉人系原审认罪被告人。这些上诉人在一审法院判决前均具有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等情节,原判已从宽处理的前提下又提出上诉,二审结果96%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分析上诉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方面:一是对认罪被告人从宽量刑幅度的不确定性,在落实从轻减轻处罚过程中难免与其期待有偏差,使其认为裁判不公;二是量刑论证不够深入,导致被告人不服判决而上诉;三是辩护律师的缺位,不利于被告人对裁判结果形成合理预期;四是被告人法律素养较低,不能理性对待裁判结果;五是法官释明作用没有充分发挥,不利于消除被告人对判决的疑惑。由于该现象与刑法对于被告人认罪案件从快从宽处理进而提高司法效率的精神有所背离,不利于司法资源的有效利用,因此,提出四方面完善建议:一是明确量刑减让幅度,以法律形式对认罪行为予以肯定,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应当对其从轻处罚,给予明确的量刑激励及正当的程序保障。二是强化判决文书的说理部分,加强对量刑部分的论证。三是尽可能确保被告人认罪案件中律师参与辩护,在保障认罪被告人权益的同时也使其对裁判结果有理性认识。四是落实法官释明工作,对被告人存有的疑惑给予进一步解答。

(中院刑庭 王懿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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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铁中院提出“四完善”促进认罪案件被告人服判息诉

上铁中院刑庭在分析2011年以来的刑事上诉案件数据中发现, 71.43%上诉人系原审认罪被告人。这些上诉人在一审法院判决前均具有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等情节,原判已从宽处理的前提下又提出上诉,二审结果96%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分析上诉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方面:一是对认罪被告人从宽量刑幅度的不确定性,在落实从轻减轻处罚过程中难免与其期待有偏差,使其认为裁判不公;二是量刑论证不够深入,导致被告人不服判决而上诉;三是辩护律师的缺位,不利于被告人对裁判结果形成合理预期;四是被告人法律素养较低,不能理性对待裁判结果;五是法官释明作用没有充分发挥,不利于消除被告人对判决的疑惑。由于该现象与刑法对于被告人认罪案件从快从宽处理进而提高司法效率的精神有所背离,不利于司法资源的有效利用,因此,提出四方面完善建议:一是明确量刑减让幅度,以法律形式对认罪行为予以肯定,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应当对其从轻处罚,给予明确的量刑激励及正当的程序保障。二是强化判决文书的说理部分,加强对量刑部分的论证。三是尽可能确保被告人认罪案件中律师参与辩护,在保障认罪被告人权益的同时也使其对裁判结果有理性认识。四是落实法官释明工作,对被告人存有的疑惑给予进一步解答。

(中院刑庭 王懿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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