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持续推进,为提升营商环境国际影响力作出了积极贡献。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了税务工作的战略定位,强调了财税体制改革在全面深化改革中的重要性,将其作为健全宏观经济治理体系的重要内容,并突出了税务工作的服务职能。根据2023年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新的评估标准,“税收指标”尤其关注税务争议解决的独立性和专业性问题。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上海市委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完善税务纠纷解决机制的二级审查机制,根据最高法院批复以及上海高院关于涉税务机关行政案件集中管辖的公告,2024年2月23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三中院)行政审判庭加挂税务审判庭牌子,集中管辖应由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以税务部门为被告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和以税务部门为上诉人或被上诉人的第二审行政案件。在承担这项新的改革重任一周年之际,为发挥好全国首批税务审判庭的示范引领作用,进一步做实做强税务审判工作,优质高效化解税务行政争议,培育行政审判引领地,助力上海法治化营商环境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全面提升,上海三中院现将近十年税务案件审判情况进行梳理,形成本报告。
第一部分税务机关在上海三中院应诉概况
一、税务案件审理基本情况
(一)结案数量波动增多,所占比例明显上升
上海三中院自2015年1月1日起受理行政案件,其中自2016年开始出现税务行政案件。截至2024年12月,共受理税务行政案件102件,审结92件,占行政案件总结案数(8862件)的1.04%。
(2015年至2024年税务行政案件结案情况)
十年间,除2015年没有审结的税务行政案件、2018年该类案件骤升至16件外,其余年份的税务行政案件数均匀分布在个位数(2016年至2021年)和十余件(2022年至2023年),总体呈现渐变波动、稳中有升态势。
2024年2月23日,上海三中院行政审判庭加挂税务审判庭牌子后,开始对全市涉税务行政案件进行集中管辖。2024年结案数量直线上升至23件,较前一年度上涨53.33%,在行政案件结案数中所占比例明显上升。此外,集中管辖前后,收案和结案数量、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案件数量大幅提升、败诉瑕疵情况逐步改善,呈现了“三高一低”的良好趋势。
(集中管辖前后税务案件审理概况对比)
(二)涉诉机关分布较广,三成案件经过复议
92件税务案件涉及税务机关20个,涉诉最多的是市税务局(37件),其余依次是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7件)、虹口区税务局(7件)、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6件)、浦东新区税务局(6件)、静安区税务局(4件)、普陀区税务局(4件)、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3件)、徐汇区税务局(3件)、青浦区税务局(3件)、长宁区税务局(2件)、普陀区税务局第十三税务所(2件)。此外,还有市税务局稽查局、市税务局第三分局、市税务局第五稽查局、徐汇区税务局、闵行区税务局、市税务局车辆购置税曹杨征收所、徐汇区税务局第十八税务所、松江区税务局第十六税务所各涉诉1件。
(税务机关涉诉案件数量分布情况)
经统计,共有32件案件经过复议,占比34.78%,主要由市税务局(25件)承担复议职能,国家税务总局、普陀区税务局、徐汇区税务局等作为复议机关也涉及零星案件。
(三)案件案由类型丰富,一人多案现象多发
就税务机关涉及的92件案件,案件案由最多的是要求履行法定职责案件(27件),当事人多要求税务机关履行查处案外人偷逃税等职责。其次,占比较高的案由依次是行政复议不予受理(21件)、政府信息公开(15件)、税务行政处罚(5件)、税务处理决定(5件)、税收征收决定(4件)、行政答复(3件)、不予退税决定(3件)、税务行政奖励(1件)、行政赔偿(1件)。还有部分案件涉及市税务局和其他部委联合作出的行政行为,例如个人非营业性客车额度拍卖(5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2件)等。
经分析,税务处理决定、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等案由多与税款征收直接相关,而履行法定职责、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等与税款征收间接相关,主要涉及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等主体性税种,所产生的裁判案例也大都集中在该等税种,小税种争议相对较少。
(税务机关涉诉案件案由分布情况)
值得关注的是履行法定职责、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等占比较高的案件,其申请人往往是同一人针对不同事项反复提起,或者多人抱团针对同一事项提起诉讼,如顾某言(5件)、危某媛(5件)、范某鹏(4件)、孟某发(4件)、上海某方实业有限公司(3件)、陈某东(3件)、陈某蝶(3件)、孙某林(3件)等。该类案件多因申请人与案外人因拆迁、征收、劳动争议等产生纠纷,当事人通过申请信息公开、检举投诉的申请权和诉权,导致双方当事人主体均呈现单一集中的特点。
二、税务执法与司法审查良性互动情况
十年间,为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促进行政争议的预防和化解,助力服务保障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上海三中院与税务机关跨前一步、紧密联系,积极探索提升依法行政、依法应诉和稳妥处理矛盾纠纷、实质解决争议的行政诉讼工作新机制、新路径,取得以下三方面的良好经验和成效。
(一)合力开展协调化解,探寻实质性解决诉求
从税务案件结案情况来看,92件案件中裁定驳回上诉50件、判决驳回上诉33件、和解撤诉8件、改判1件,协调化解率为8.7%。
在多起案件中,经法院依法审理和积极建议,各税务机关从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出发,配合法院多角度解决行政相对人根本诉求,在积极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方面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如在(2019)沪03行终126号上海某智机械有限公司诉市税务局某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案中,上海三中院对系争税务处罚中认定涉案时间段的资金回流和小金库账号的运作是否存在有不同观点,了解到上诉人针对税务处理决定的复议尚在进行中,故上海三中院积极与双方当事人沟通,最终市税务局某稽查局在行政复议中撤销了税务处理决定,并自行撤销了被诉行政处罚决定,上诉人撤回上诉。该案属于台商在大陆地区投资企业经营中涉及的税务处理,该案的妥善处理,有助于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兼顾国家税收安全和纳税人权利保护。
又如,(2023)沪03行终48号某某移动科技有限公司诉市税务局某稽查局税务处理案和(2023)沪03行终66号上海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市税务局税收征收案,是全国首次出现的两起涉销售“球球大作战”“征途2”等知名网络游戏虚拟道具的税务案件。针对税务机关稽查期限过长且不停止加征滞纳金等相关争议,上海三中院与税务稽查部门多次沟通协商,最终妥善化解了这两起案件,税务稽查部门同意退还上诉人已缴纳的部分滞纳金,上诉人则撤回了两案的上诉及起诉,税收纠纷得到实质性解决。
(二)畅通信息共享机制,进一步提高执法水平
为共同提升法律适用能力,一方面,上海三中院举办首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同堂培训时,邀请税务机关等在内的市级机关及相关复议机构共同参与。市税务局在举办税务系统培训班时,亦邀请行政审判庭法官共同参加培训。通过同堂培训,双方共同提高法律适用能力。另一方面,行政审判庭法官多次赴市税务局调研交流,通过类案分析、重大敏感个案研究等方式,双方就税务执法、复议应诉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开展座谈,统一适法标准,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水平。2024年4月,集中管辖以来首个税务行政案件开庭时,税务机关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全市税务稽查条线相关工作人员共计五十余人旁听庭审,进一步延伸了案件庭审效果。在税务培训中,上海三中院选派资深法官为税务法制工作人员授课,进一步提升税务机关应诉能力和水平。
(三)有力推进首长出庭,负责人应诉效果良好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方面,在税务机关的积极配合下,共有21件税务案件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2024年,税务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继续保持积极向上势头,全年审结的23件税务案件中,有14件案件开庭审理,其中有12件案件的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出庭应诉率高达85.71%。行政负责人出庭的税务机关依次为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4件)、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3件),另外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市税务局第三分局、长宁区税务局、闵行区税务局、青浦区税务局各有1件。
在部分案件中,税务机关的负责人不但能够出庭,而且能够实质参与庭审调查,发表辩论意见。如(2023)沪03行终48号某某移动科技有限公司诉市税务局某稽查局税务处理案,该局副局长作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角度发表了辩论意见。如前所述,案件最终以上诉人撤回两起案件的上诉和起诉,关联矛盾得到实质性化解结案。
(历年税务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
第二部分税务机关败诉和瑕疵案件分析
2015年至2024年,上海三中院审结的92件税务行政案件中,大多数案件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程序合法,仅有2起败诉案件,另有4起案件存在事实认定、执法程序等方面的瑕疵,败诉瑕疵率为6.52%,主要分布在政府信息公开、不予退税决定、税务行政处罚等领域。
一、税务行政奖励类案件中存在的问题
(2020)沪03行终87号孙某林诉某区税务局一案中,上海三中院认为,《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规定,检举人应当在接到领奖通知书之日起90日内,持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检举人逾期不领取奖金,视同放弃奖金。检举人或者代领人领取奖金时,应当在《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金付款专用凭证》上签名,并注明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的号码及填发单位。该奖励办法于2007年制定,从现今社会经济发展的情况来看,考虑便民及提高行政效率,税务奖励的交付方式已不再局限于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亦可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就事实而言,案涉奖励金额不大,以上诉人在二审庭审中表示其亦有权放弃奖励的陈述来看,某区税务局如就奖励情况先行通知上诉人的话,或许可以避免就奖金领取问题而产生的行政争议。本案中,某区税务局于2019年3月1日作出被诉领奖通知后,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上诉人支付0.6元奖金,之后再向上诉人邮寄送达被诉领奖通知。某区税务局一方面先于被诉领奖通知寄送日之前已经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奖励,另一方面被诉领奖通知中还包含“请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90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到我局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奖金”的内容,两相比较,某区税务局相关工作的周密性不足,行政步骤存在不当,属行政程序轻微违法,故撤销原审判决,确认被诉税务领奖通知行为违法。
二、不予退税决定类案件中存在的问题
(2018)沪03行终526号上海某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某区税务局、市税务局一案中,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某区税务局于2017年2月17日受理上诉人的退税申请,在上诉人于2017年4月18日补齐材料后,于2017年5月27日决定不予退税,后于2017年9月7日将被诉通知书送达上诉人,超过30日办理期限,且未在合理的期限内进行送达,行政程序违法。某区税务局认为,上诉人直至同年5月4日才提供了申请表及相关合同,但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且即便如此,某区税务局直至2017年9月7日方才将落款为2017年5月27日的被诉通知书送达上诉人,虽未影响上诉人在获得口头告知后进行信访、诉讼,且未实际影响上诉人的实体权利,但仍属于“程序轻微违法”的情形。复议机关市税务局应对原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被诉复议决定未对原行政行为程序违法问题予以指出和纠正,亦存在不当。故对原审法院确认被诉通知书违法及撤销复议决定的判决,上海三中院予以维持。
(2024)沪03行终133号王某诉某区税务局、市税务局一案中,上海三中院经审查发现,当前对赌协议中涉及的业绩补偿问题,并没有明确的税法条文作为依据,亦缺乏针对性的政策指引,这种做法与税收法定原则存在明显偏差。由于缺乏税收立法和国家税务总局明确的政策指导,各地区税务机关在处理对赌协议相关的税务问题时采取了不同的方法。案件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提供了浙江、四川等地的相关法律文书,并提交了广州、东莞等地对对赌失败给予退税的案例,这类相同情况下的税务处理出现较大甚至截然不同的结果,容易激化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矛盾和争议,还可能对税收秩序的稳定性和税务机关的权威性造成负面影响。该案审理过程中,某区税务局一方面答辩认为其作出不予退税决定系基于上诉人的情形不符合退税条件,一方面又答辩认为系上诉人申请退税超过期限,未协调统一。税务机关既无法对各地不同的处理方法作出充分回应和合理解释,不能及时提供国家税务总局对相关争议的统一口径,也无法就其作出系争不予退税决定系基于实体判断还是程序判断进行符合逻辑的陈述。此外,系争不予退税决定中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时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条”作为文号,存在明显笔误,且应注明2016年第三次修订。某区税务局在文书出具前未做好校对工作,内容审核不严谨。
三、政府信息公开类案件中存在的问题
(2023)沪03行终506号宋某溥诉某区税务局一案中,上诉人要求公开“1、001号上海市某区国家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涉案单位是上海某福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注册地肇嘉浜路1001号,性质是中外合资企业。2、001号第1条:‘核定你公司截止2007年11月30日应补缴土地增值税34,121,037.02元。’现申请人申请公开该土地增值税是否补缴及补缴金额。3、001号第2条:‘核定你公司截止2007年11月30日应补缴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91,357,627.62元,应补缴外商投资企业地方所得税9,135,762.76元。’现申请人申请公开该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及外商投资企业地方所得税是否补缴及补缴金额。4、001号第3条:‘上述应补缴的税款你公司应于2010年3月10日前到上海市某区国家税务局缴纳入库。’现申请人申请公开上述税款逾期追缴滞纳金的金额。”某区税务局后答复:“经依法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公开。”法院认为,根据上诉人补正内容和庭审陈述确认,其要求获取的信息为001号税务事项通知书中核定的土地增值税是否补缴及补缴金额、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及外商投资企业地方所得税是否补缴及补缴金额以及上述税款逾期追缴滞纳金的金额,上诉人欲问询001号税务事项通知书征税的实际情况,继而计算其作为税务举报人应获得奖励的数额。故上诉人系以信息公开之名义进行咨询申请,要求某区税务局解答特定的问题,属于咨询性质,并不构成一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上海三中院审理后认为,政府信息公开部门今后应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中的特殊情形处理工作,准确甄别信息公开申请的性质,做好相应的便民解答或指引,以避免不必要的行政争议。
同样的情况还发生在(2023)沪03行终550号朱某林诉某区税务局一案中,上诉人申请公开“1.申请人非居住房屋四达路227弄3号,接受政府相关规范纳入管理,并依法纳税的纪录。2.税务机关对于申请人非居住房屋四达路227弄3号依法征税的政策与法律依据。”某区税务局在线下纸质档案中根据“朱某林”“四达路227弄3号”、朱某林身份证号进行查找,未查询到相关档案,遂答复上诉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法院认为,上诉人有关“2.税务机关对于申请人非居住房屋四达路227弄3号依法征税的政策与法律依据”的申请,在性质上属于咨询,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定的调整范畴。
四、税务行政处罚类案件中存在的问题
(2017)沪03行终374号上海某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诉市税务局某稽查局一案中,市税务局某稽查局先作出涉案税务处理决定,对上诉人查补的各项税款加收滞纳金。后因向上诉人注册地直接送达及邮寄送达未果,市税务局某稽查局遂发布公告,并在公告文书中将“税务处理决定书”误记载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导致上诉人认为涉案处理决定没有送达过上诉人,市税务局某稽查局通过公告送达的是被诉处罚决定。上海三中院经审理认为,公告送达文字中的笔误不足以证明市税务局某稽查局作出过被诉处罚决定,且上诉人亦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市税务局某稽查局向其作出了被诉处罚决定,上诉人请求撤销的被诉处罚决定并不存在,故裁定驳回其上诉。
第三部分进一步提升税务机关依法行政水平的建议
上海作为世界银行2024年对我国营商环境评估的唯一样本城市,对于展现中国营商环境的全球地位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市优化营商环境8.0行动方案已于2025年春节后第一个工作日发布,旨在聚焦提升企业感受,持续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为进一步促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水平提升,服务保障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建设,现提出以下三方面建议。
一、对主要涉诉案件中反映出的问题提出相应建议
(一)全面把握案件事实,促进法律适用精准化
依法行政是建设法治社会的重要一环,行政法治化程度也是城市发展的重要指标。为坚持税收法定原则,确保税务监管的规范与效率,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在前述败诉及瑕疵案件中,部分行政争议是没有准确查明事实或适用法律不当而引发的,如在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中没有作好对当事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指导、释明工作,没有通过补正、谈话等方式准确判断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信访申请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之间的区别等。建议在日常的执法工作中能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全面细致查明事实,准确适用法律,同时强化证据意识、规范意识,通过旁听庭审、举办法治讲座、研讨典型案例等学习方式对执法中的问题进行总结梳理,严格规范执法。
(二)持续强化程序意识,促进执法过程规范化
行政程序作为规范行政权力、体现法治形式合理性的行为过程,是实现行政法治的重要前提。在前述案件中,部分税务部门存在程序瑕疵以及程序违法现象,未尽审慎义务,没有发挥行政程序应有的作用。因此建议税务机关能进一步强化程序意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程序权利,如在税务行政处罚、税务处理决定案件中,能够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切实保障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等程序权利,并注重对相关程序证据的保存,避免影响实体公正;在税务行政奖励等案件中,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将相关程序落到实处,认真审查申请期限与办案期限等,避免程序漏洞和程序瑕疵;又如在作出行政行为后,规范复议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告知,充分保障相对人的救济权利等。
此外,前述败诉和瑕疵案件反映出的笔误等问题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因税务机关工作疏漏造成。建议税务机关能够加强作风建设,以严谨的态度执法,以细致的作风查案,以热心化解纠纷,以服务促进和谐,从源头上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
(三)有效衔接复议诉讼,着力发挥主渠道作用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是多元化行政纠纷解决机制中最为重要的两个制度设置。比如在对规章的理解适用上,《行政复议法》将其规定为“审理依据”,而在《行政诉讼法》中则仅只是“审理参照”。在世行营商环境成熟度(B-READY)评估指标中,税务行政复议是第一级行政复议机制,其次才进入到税务行政诉讼,作为第二级行政复议机制。相较于司法机关,税务机关拥有专业税收知识,可以有效、高效、快速地解决税收行政争议。因此建议:1.各承担复议职能的税务机关积极主动与作出原行政行为的机关进行沟通,宣导行政复议发挥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的政策精神,推动行政争议的源头化解;2.加大税务行政争议实质化解力度,将和解调解贯穿行政复议全过程,在复议案件审理中主动释法,加大行政复议纠错力度,“当调则调,当撤则撤”,通过个案纠错和类案规范,努力用最少的程序、最小的成本推动税务纠纷实质化解,从而实现更高层次的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二、完善联动机制,进一步促进行政司法互动
(一)加强执法与司法联动,促进执法适法统一
结构不断调整、利益趋向多元、争议日益增多是当前社会中社会主体行为活动的主要特点,且在行政争议的发生和解决过程中尤为突出。为更好解决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社会矛盾,税务机关与人民法院之间仍需要在法律框架内丰富联动协同机制,不立足于个案胜负,而是从社会和谐、社会法治的大局出发,形成制度合力、执法合力、发展合力。为此,建议:1.加强常态化沟通,发挥延伸职能。拓宽交流沟通平台,确保税务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信息的即时共享,及时发现并疏通执法办案中的难点、堵点,跨前一步交流研判,推动执法标准与裁判口径协同,促进行政执法水平提升。2.开展交流培训,注重资源共享。税务机关与司法机关通过案例研讨、同堂培训等形式,相互学习和借鉴对方在税务争议处理中的经验和做法,进一步提升税务专业水平及应诉能力,共同提升处理税务争议的质量和效率。3.充分利用资源,促进适法统一。目前上海已成立全国首家税务审判庭,厦门、长春等地亦设立了专门的涉税合议庭,建议充分关注上述税务专业审判庭及合议庭的审理动态,关注指导性案例及典型案例,减少地方差异处理,统一执法标准,为纳税人提供更加明确的指引。
(二)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推动争议实质化解
防止“一人多案”“程序空转”,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解决一直是法院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人民法院正在积极参与构建政府指导、各方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大格局,将“调”再向前延伸,把“治”再向后延伸。深化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也是税收监管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税务机关应从“就监督而监督”穿透至“在监督中化解社会矛盾”,从司法的被动性穿透至税务监督的能动性,继续深入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常态化开展,主动融入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充分发挥在破解程序空转等难题方面的积极作用,力争将税务争议化解在萌芽,解决在当地。坚持把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贯穿监督办案全过程,协同人民法院等共同做好释法说理等工作,推动息诉定分、案结事了、政通人和。
(三)推进负责人“出庭出声”,实现“出彩”示范效果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不仅有利于直接听取人民群众的心声,化解行政争议,减少信访压力,也可以让负责人切身感受到一线执法工作的实际情况,了解现有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建议:1.强化依法治国理念,重视首长“出庭”工作。进一步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大力提升税务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层级、数量、范围,推进税务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全覆盖,尤其推动领导干部在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疑难复杂案件中出庭应诉,发挥负责人带头垂范作用。2.加强法律法规学习,加大应诉“出声”频率。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不仅在辩论环节,更应向前延伸,积极主动参与陈述、答辩、提交证据、辩论、发表最后意见等过程,对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予以解释说明,并就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发表意见,为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树立执法典范。3.全面了解案件内容,树立庭审“出彩”意识。增强问题检视和庭审应对能力,客观分析行政行为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深化规范行政执法的实践认识,进一步提高税务机关依法行政、依法应诉的综合水平。
三、聚焦业态发展,推动税收规则合理精准化
(一)填补立法空缺,完善税制法治化
税务机关要关注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发展,加强对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重点领域及战略性新兴产业及其衍生内容的税务执法研究,积极回应新质生产力发展对纳税人合法权益保护的新需求。在税收征管方面比如税收滞纳金是否适用行政强制法中滞纳金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的规定、税收优先权、税收滞纳金是否在破产中核销、税款债权争议的异议途径等问题,在增值税方面比如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件中上游税务机关税务处理决定的效力范围及下游受票方的权利救济途径等问题,各地税收政策差异较大,规范性文件数量庞杂,体系不够统一,各方对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容易产生偏差,不利于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建立。建议可从优化营商环境、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等角度出发,对一些普遍性问题进行明确规定,及时立改废相关规范性文件,尽快弥补立法空白,兼顾国家税收利益和纳税人利益,尽可能减少实践中各地税务部门做法不一的现象。
(二)建立规则体系,实现监管全链条
依托现有税务监管体系,加强涉前沿技术,特别是新类型创新权益案件的前瞻研判,建立健全符合公平原则、遵循产业规律、有利市场竞争的新型生产要素税收规则,强化税收监管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功能。例如在对赌协议方面,首先,建立对赌协议备案制度。对赌交易往往时间跨度长,税收监管难度大,企业签署对赌协议后应及时将对赌协议合同、目标公司逐年业绩状况、补偿金支付情况等向税务机关和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并将备案行为与后续的退税处理挂钩,未经备案程序,不予退税,避免国家税收流失。其次,建立对赌协议公示制度。要求企业公开其资金来源及与股权融资相关的对赌协议情况,这将让债权人和合作伙伴了解公司可能面临的回购股权和支付补偿金的风险,从而做出明智的交易决策,建议依照公示原则和商事外观主义,在公司登记记录和账簿中明确对赌协议的特殊性质,确保交易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最后,搭建跨部门协同监管框架。依托数字赋能,促进税务机关、企业注册机构、证监会、银保监会等部门之间的信息互通,实现对赌协议从签订到执行、业绩补偿乃至税务处理的全链条信息共享,协调各部门的监管职责,形成监管合力,提高监管效能,确保税收法律法规得到有效执行。
(三)数字改革赋能,促进管理现代化
数字改革赋能是推动新时代司法工作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的重要支撑。2023年起,上海法院以场景建设、数字建模为重点,部署推进“数字法院”建设,以数字改革赋能审判工作现代化。建议税务机关进一步拓宽法税信息共享渠道,依托人民法院数字平台,共享智慧成果,推进法税大数据一体化平台建设;深入落实数字法税战略和一体履职、综合履职和能动履职理念,加强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研发和应用;深入开展税务工作创新,实施数字法税战略,以数据赋能税务监督,促进税务工作现代化发展;推动数字惠民,以数字赋能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引入新质生产力支撑新时代税务执法工作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