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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东莞市创恒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江开文),因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法公布其不履行义务信息。
案号
(2016)沪03执14号
被执行人
东莞市创恒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开文)
被执行人地址
东莞市大朗镇水口村围心二巷43号
执行标的金额(元)
1016546
申请执行人
杭州耐德制冷电器厂
承办法院、联系电话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2016-0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