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三中院公开宣判一起犯罪金额达8.37亿元的内幕交易案

 

 

 

2021616日下午,上海三中院公开宣判一起犯罪金额高达8.37亿余元的内幕交易案,以内幕交易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判处被告人李某、车某某均为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上海三中院经审理查明,广东某股份有限公司系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20169月,时任某财富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现已注销,以下简称财富集团)董事长、被告人吴某某撮合该股份公司与某投资管理公司开展股权合作,并将《投资管理公司2015年度工作报告摘要》等资料通过邮件转发给股份公司对外投资负责人刘某某(已判刑)。此次两公司间股权合作事项为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6913日至2017225日,吴某某系内幕信息知情人员。20169月中旬,被告人吴某某在公司会议上将上述内幕信息告知财富集团财务总监被告人李某、交易部负责人被告人车某某等员工。在吴某某指令下,财富集团通过实际控制的9 个证券账户大量交易A公司股票,具体由李某负责财务部开立证券账户、调拨资金及融资付息等;由车某某负责交易部进行股票交易。2016914日至1230日,财富集团通过上述证券账户买入该股份公司股票8.37亿余元,截止20181126日全部卖出,敏感期内卖出金额1.35亿余元,该股份公司复牌后卖出金额5.62亿余元,共计亏损1.39亿余元。

上海三中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作为财富集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系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在对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决策并指使被告人车某某等人交易该证券,被告人李某、车某某作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负责涉案账户资金划拨、账户开立、融资付息以及证券交易,其行为均已构成内幕交易罪。在共同犯罪中,吴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李某、车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三名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且均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据此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