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三中院对一起假冒卡地亚品牌珠宝上诉案作出终审裁定

2022年114日,上海三中院通过互联网在线审理了一起假冒卡地亚品牌珠宝上诉案,并当庭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经审理查明,20203月淘宝店铺“魅女王珠宝店”的实际经营人黄某某(另案处理)与同案关系人冯某某(另案处理)、原审被告人吴某某、郭某某未经卡地亚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在广东省某珠宝公司内,通过自行采购原材料加工或者客户提供原材料后为其进行加工的方式,制作假冒卡地亚品牌注册商标的手镯,对外销售牟利。

20203月至202010月,某珠宝公司制作假冒的卡地亚品牌手镯的非法经营数额6100余万元,其中通过自行采购原材料加工后销售的净利润约80万元。其间,吴某某、郭某某虽不参与某珠宝公司的经营管理,但在明知该公司生产假冒卡地亚品牌注册商标手镯的情况下投资入股,分别持有股份31.25%25%,每月领取固定收益3000元及相应利息。

案发后,吴某某与同案关系人冯某某共同赔偿商标权利人卡地亚国际有限公司80万元,取得了谅解。在一审审理期间,吴某某、郭某某分别退缴9.1万元、7.35万元。一审法院以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分别判处吴某某、郭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各20万元。后吴某某不服,提出上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上诉人吴某某、原审被告人郭某某伙同他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应予惩处。原判结合上诉人吴某某具有从犯、如实供述、认罪认罚、退赔退缴及积极赔偿,取得谅解等情节,已经对其予以较大幅度的从宽处罚,且上诉人吴某某参与假冒注册商标犯罪金额达6,100余万元,情节特别严重,不符合宣告缓刑的条件,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