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中院受理首起破坏环境资源保护刑事二审案件

日前,三中院受理青浦区法院移送上诉的史某污染环境案。史某租赁本市青浦区一车间从事金属件加工业务,在生产过程中将废水直接排放至车间外的雨水窨井内,造成环境污染。青浦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史某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以污染环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史某不服原审判决,向我院提起上诉。该案系我院调整刑事案件管辖范围后,受理的首起破坏环境资源保护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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