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风细雨耐心释法 案结事了共送锦旗 三中院(铁路中院)圆满化解一起涉轨交人伤案件

近日,三中院(铁路中院)收到一起涉轨交健康权纠纷案件的上诉人张某及被上诉人徐某联名送来的锦旗,对民庭姚建中、鲍韵雯、郑卫三位法官秉公执法、为民服务的优良工作作风表示诚挚的感谢。

201611,张某(1932年生)在地铁2号线龙阳路站换乘大厅搭乘上行自动扶梯时,未能拉住其随身携带的一辆载物二轮小拖车,导致其连人带车摔倒在站立于其身后的徐某身上,造成徐某(1956年生)右肱骨近端粉碎性骨折,经司法鉴定评定为十级伤残。徐某起诉至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要求张某赔偿包括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在内的各项费用共16万余元,一审判决支持徐某的全部诉请。但张某坚持认为并无证据可证明其构成侵权,上诉至铁路中院。

二审收案后,合议庭考虑到张某在派出所和一审庭审时情绪非常激烈,且双方当事人均为老年人,判断该案属于可能引起矛盾激化的民生案件,收到案件材料后即全方位调查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的家庭经济情况。经调查,张某家庭经济困难,家中有一位患严重精神疾病的儿子长期需要照顾,确实无经济能力负担16万余元的赔偿款项。受害方徐某身患癌症的丈夫刚刚去世,家庭经济状况也很困难,其一审诉讼费是通过向亲友借款交纳的。考虑到双方当事人特殊的家庭情况,二审合议庭本着妥善化解纠纷、实际解决矛盾,真正做到案结事了以保障当事人权益的工作理念和思路,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耐心释法,积极劝说,防止双方矛盾进一步激化,努力减小双方在赔偿金额上的差异。经开庭审理,合议庭认为一审对法律关系的认定及判决结果均无不当。庭审结束后,主审法官对张某进行了耐心的释法明理,指出了张某于事发后第一时间在派出所笔录中曾对侵权事实有过自认,并详细介绍了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及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使其认识到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及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包括一审未涉及的后续治疗费在内一次性赔偿7万元的和解协议。和解协议签订当日,张某即将全部赔偿款交付至法院,取得了被侵权人徐某的完全谅解。在法官耐心细致的工作下,该起有可能引起矛盾激化的民生案件得以圆满化解,既保证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体现了人性化的司法关怀,获得双方当事人一致好评。

阅读次数:1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