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中院完成首例委托公证机构文书送达

近日,三中院首次采用委托公证机构送达的方式送达了一份传票,整个送达过程规范高效,为审判执行工作的后续开展奠定了基础。某置业有限公司因与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共同侵犯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美术作品著作权,被普陀区法院判令赔偿1万元。一审判决后,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不服,上诉于本院。本院收到上诉状后,在向某置业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传票时被退回,后与该公司原代理员工沟通,多次拒绝接听电话。后又联系到该公司其他负责人,但是虽然该负责人告知了法院收件地址,但法院三次邮寄后,邮件仍被退回。此时距离开庭时间不足两周,为保障其合法权利,遂申请委托公证送达。送达当日,市东方公证处指派2名公证员及1名相关工作人员共3人来到上海市嘉定区某处,经与现场工作人员确认,该地址为某置业有限公司的办公场所。经过询问,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不在现场,现场两位工作人员签收了诉讼文书,并现场提供了身份证原件。上述过程由公证员佩戴的视频记录仪予以全程录像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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