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铁路局向三中院(铁路中院)反馈,三中院(铁路中院)向国家铁路局发送的司法建议中提出的,关于明确地方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铁路安监办)行政执法权力来源问题,获中央编办发函明确。2015年底,铁路中院在审理上诉人婺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与被上诉人上海铁路局追偿权纠纷案中发现,铁路安监办行使的行政执法权在铁道部撤销后存在合法性问题。铁路安监办原经铁道部授权,依据《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等的有关规定行使铁路运输安全监督行政执法权。2013年撤销铁道部、成立国家铁路局并将铁道部的监督管理职能划归国家铁路局后,旧有的行政授权主体已消失。而2013年8月起施行的《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取代了原先的《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新条例中并无铁路安监办权力行使方面的授权性条规定,铁路安监办行使行政执法权的法律依据也已丧失。针对铁路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三中院(铁路中院)及时向国家铁路局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尽快从法律层面对铁路安监办的权力来源问题进行明确。国家铁路局收到后迅速回复,并就这一问题专门致函中央编办。后中央编办复函明确:经会同国务院法制办及国家铁路局共同研究,铁路安监办受国家铁路局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委托,承担辖区内部分一般铁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等。至此,铁路政企分开改革后铁路安监办的行政执法权力来源获得明确,为铁路交通事故责任调查主体合法化提供了法律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