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三中院跟踪回访“以劳代偿”公益诉讼案件履行情况 确保生态环境修复到位

近日,上海三中院回访以“货币和劳务”结合方式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责任的当事人龚某某,实地勘察养护生态环境、履行赔偿义务情况。该案是《民法典》实施以来针对“破坏生态”这一侵权形态,上海三中院首次在公益诉讼案件中确认以劳务代偿作为履行部分损害赔偿责任的方式。

该案被告人龚某某在属于野生动物禁猎区崇明区东旺沙某地块内,使用多次投撒高毒农药猎捕野生鸟类,构成犯非法狩猎罪被崇明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有期徒刑十个月,同时严重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致使生态系统功能退化,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被市检三分院提起公益诉讼。综合考虑到被告人龚某某认罪认罚的态度和实际履行能力,上海三中院主持调解后,龚某某与市检三分院达成调解协议:被告龚某某以“货币和劳务”相结合的形式承担生态破坏赔偿责任,除承担部分货币赔偿外,被告龚某某通过到崇明区中兴镇富圩村景观林及社区自然中心从事生态环境护理养护、环保宣传等服务的方式承担生态破坏责任。

在回访中,崇明区中兴镇富圩村村委会主任表示,案涉区域地处崇明生态岛东滩湿地鸟类自然保护区附近,未种植开荒,当地的景观生态保护工作正需工作人员龚某某能够按时到岗,完成除草、景观墙的维护以及社区自然中心的养护工作,在空闲时间亦会主动到社区做一些义务劳务,村委会以制作考勤表的方式进行考勤监督。

本案以“货币和劳务”相结合的形式判决龚某某承担责任,一方面减轻了龚某某金钱赔偿义务的压力,另一方面,在龚某某的劳务工作中,周边村民亦能受到警示和教育,对引导社会公众保护生态环境具有较好的宣传示范意义承办法官在回访时与案件当事人龚某某进行沟通龚某某表示将认真履行修复生态环境的义务,坚决不再参与和实施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的行为,也会通过自己的行为引导家人、村民积极保护当地的生态环境。

下一步,上海三中院将继续加大环境资源类案件办案力度,更新办案理念,注重多种方式实现生态保护目的,做好生态修复的后半程工作,真正落实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积极把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融入审判工作中,共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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