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与法制网:上海三中院通报涉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审判情况及典型案例

 

民主与法制网讯(记者侯劲松 通讯员张寒)近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上海铁路运输中院)(以下简称“上海三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涉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审判情况。

 

上海三中院自2017年5月集中管辖涉消费者权益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案件呈现以下主要特点:

 

一是案件数量整体平稳,近年来上升明显。上海三中院受理的涉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集中管辖后起步平稳、总体稳定,近两年来开始上升。2023年收案数为前六年总数的1.25倍,2024年又增长20%。一方面与人民群众对食药安全与身体健康日趋关注密不可分;另一方面也与公益诉讼制度设立后,相关主体对消费公益诉讼目的、意义的理解不断深入息息相关。其中,约三分之二由检察机关提起,约三分之一由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提起。

 

二是纠纷涉及面广,新类型案件不断涌现。根据通报数据显示,涉消费日用品类占案件总量的40%,涉及婴幼儿喂养用品、家用甲醛测试仪、电暖器等。食品类案件涉及假冒阿胶、含金银箔寿司、含瘦肉精牛肉、含河豚毒素水产品等。药品类案件涉及无证心脑血管类假药、含西布曲明等违禁成分减肥药等。另有涉信息数据类4件,涉及消费者数百人的人脸信息、视频共计3万余张。

 

三是胜诉率、和解率高,消费者保护主体履职有力。从结案方式来看,有七成案件或经法院主持达成调解协议或自行磋商达成和解协议,其中近一半的协议在审理过程中已履行完毕。在判决案件中,由于消费者保护主体证据充分、履职有力,约三分之二的案件原告诉讼请求得到全部支持。

 

四是多种责任承担方式并用,全面保护消费者权益。共涉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责任,同时,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机制、加强对平台内在售商品的管理、发布进口商品的质量风险监测信息等责任。65%以上的案件中,侵权人承担上述三种及以上的侵权责任。

 

为全面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积极推进消费公益诉讼,上海三中院探索了一系列创新机制和做法。

 

在引导诚信经营方面,对于生产经营者虚构、夸大商品和服务的功效,构成欺诈,消费者请求生产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法予以支持。抵制为博取消费者关注,故意提供误导信息,谎称“网上业内惯例”的行为,引导经营者诚实经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在保护个人信息方面,对经营者通过人脸识别等新技术,过度搜集或未经消费者同意收集并处理个人信息,消费者请求经营者承担责任的,依法予以支持。

 

在惩罚性赔偿方面,上海三中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参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七部委会议纪要,在2起判决和7起司法确认案件中要求侵权人支付销售金额或价款数倍的惩罚性赔偿金,缴入检察机关或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基金会、上海市儿童基金会账户,依法用于社会公共权益保护。

 

在提升审理效率方面,上海三中院科学调配审判资源,细化消费纠纷繁简分流。对于争议金额较小、权利义务关系简单明了的案件快审快结,确保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得到及时高效处理。同时,充分借助信息化技术,推动消费纠纷数字审判,通过电子送达、在线庭审等方式便利诉讼,降低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成本,提高审理效率。

 

发布会上,上海三中院通报并解读了5起涉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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